来源:德宏生物质燃料买卖合同 / 版本差异 1_to_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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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_原版合同 → 2_修订版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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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履约保证金:
 4.1甲乙双方约定,乙方向甲方缴纳履约保证金金额为人民币         元。
 4.2乙方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扣除履约保证金,并要求乙方赔偿甲方因此受到的一切损失。甲方扣除履约保证金后,合同继续履行的,乙方应在10日内补足金额,未及时补足的,甲方可自动从未结货款中扣除。合同期满,乙方如约履行完毕合同且甲方无异议的,剩余的履约保证金由甲方无息退返。
-4.2.1违反本合同或招标合同约定,提高价格、降低质量、拖延供货时间等不诚信行为。
-4.2.2在履行投标合同过程中,出现严重的质量问题或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安全事故或不良社会影响的。
+4.2.1违反本合同约定,提高价格、降低质量、拖延供货时间等不诚信行为。
+4.2.2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出现严重的质量问题或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安全事故或不良社会影响的。
 4.2.3乙方有向甲方具体采购或者经办人员提供请吃、贿赂等不廉洁行为的。
 4.2.4发生条款第八项:违约责任中的违约情形。
 五、交货数量、供货期、地点、时间、方式及保险:
-5.1本合同下乙方所需供应的合同标的的数量为    吨/天,具体以甲方的通知为准。
+5.1本合同下乙方所需供应的合同标的的数量为    吨/天,具体以甲方的通知为准。甲方有权自主决定供货期内的采购数量。
 5.2本合同下供货期为: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5.3交货地点:甲方指定乙方交货的地点为:                              (以下称“现场”),乙方应同时提供合同标的的送货单,甲方负责卸车事宜。
-5.4交货时间:由甲方根据实际需要提前向乙方发出通知,通过汽车运输的方式将指定数量的符合质量要求的合同标的送至甲方现场交货。
-5.5本合同确认,由甲方负责提供符合中国国家相应安全规范的运输工具,将甲方所购之合同标的安全送达现场。
-5.6保险及费用的负担:甲方负责办理本合同下合同标的的运输保险并承担费用。
+5.3交货地点:乙方现场。
+5.4交货时间:由甲方根据实际需要提前向乙方发出通知。
+5.5本合同确认,由甲方负责标的物运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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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验收:
 6.1重量的验收:合同标的送达甲方现场后,按甲方指定的衡器进行称重,甲乙双方派人监磅,称重码单应记载毛重、皮重、净重并且由双方监磅人员共同签字认可(乙方授权代表应向甲方出示身份证明文件和乙方出具的授权委托书),该码单记载之净重即甲方收到合同标的的实际数量(以下称“实际收到量”),为双方用于合同价款结算的数量。合同标的中铁器、泥沙等杂质,乙方应于接到甲方通知后的2天内自行拉走,乙方承担运输的费用和风险,且在本合同结算时,自结算数量中扣除上述应由乙方拉走的杂质的数量。
 6.2质量的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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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2.2合同标的送达甲方现场后,由甲乙双方各自授权代表(乙方授权代表应向甲方出示身份证明文件和乙方出具的授权委托书)共同取样、封存,乙方未到取样现场的,甲方有权自行取样且视为乙方认可甲方自行取样的样品,乙方承诺不对样品提出任何异议。甲方对样品进行质量检验后将质量检验结果及时通知乙方。
 七、合同价款的结算及支付:
 7.1合同价款的结算:
-7.1.1乙方所销售给甲方之合同标的基础单价为         元/吨(正规税务发票)。
+7.1.1乙方所销售给甲方之合同标的结算单价为         元/吨(正规税务发票)。
 7.1.2本合同下合同价款 =结算单价×(实际供货量-数量扣罚)。该合同价款包括甲方因乙方履行本合同约定而应支付给乙方的一切款项(包括但不限于材料费、税费等)。
 7.1.3数量扣罚:
-1当水分>    % 时,数量扣罚超水分指标的相应重量;
+1当水分指标未达合同约定 时,数量扣罚超水分指标的相应重量;
 7.2结算期限及支付:
 7.2.1甲方向乙方预付合同标的价款人民币         元(下称“预付款”),甲乙双方对乙方所供应合同标的的实际合同价款达到预付款金额时进行结算,结算单需经双方签章确认。
 7.2.2在合同标的合同价款经结算确定后乙方应向甲方提供规范的发票正本,甲方应在收到发票后    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支付合同价款。
    八、违约责任及合同的解除:
 8.1在供货期间,因乙方原因无法按甲方实际需求量供应合同标的的,甲方有权对乙方进行        元/次的扣罚,罚金从当月的货款中扣除,自然灾害、政府行为等不可抗力因素除外。
-8.2在合同期内,当月累计发现水分>    %的,则甲方有权立即解除本合同。
-8.3如在卸料中途抽查检验发现质量明显不合格的,如掺杂较大石块,铁件,泥沙等行为,甲方有权终止卸料,之前所卸材料按不合格产品处理,不计吨位。若乙方更换的材料仍未达到甲方质量标准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因此引起的环保事故,乙方应承担一切责任,并应赔偿甲方所有损失。
-8.4 乙方人员及车辆在甲方厂区内,违反甲方管理制度或造成甲方厂区财物损失的,应按照制度处罚并按实物价格赔偿。
-8.5乙方在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如遇企业经营等相关资质被吊销、注销等情况,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协议,并不负任何违约责任。
+8.2在合同期内,任意一个自然月内,累计发现水分指标未达标次数达到3次及以上的,则甲方有权立即解除本合同。
+8.3如在装料、卸料中途抽查检验发现质量明显不合格的,如掺杂较大石块,铁件,泥沙等行为,甲方有权终止装料、卸料,之前所装、所卸材料按不合格产品处理,不计吨位。若乙方更换的材料仍未达到甲方质量标准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因此引起的环保事故,乙方应承担一切责任,并应赔偿甲方所有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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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乙方在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如遇企业经营等相关资质被吊销、注销等情况,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协议,并不负任何违约责任。
 九、其它约定事项:
 9.1甲方在合作期限内不定期进行乙方的服务综合评价,若评价结果不能符合甲方的要求或达不到甲方的评价标准,甲方有权取消供货资格和终止合同。
 9.2甲方对履约保证金的扣除不免除或减轻乙方应承担的履约责任、违约责任或赔偿责任。履约保证金在退还时仍有剩余的,方可用于抵扣赔偿金等乙方应支付的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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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甲乙双方因本合同而发生的争议,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的,则任何一方有权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因一方违反本合同约定导致通过诉讼解决纠纷的,违约方应向守约方承担因诉讼产 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保全费、律师费等。
 十一、其他
- 11.1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立即生效。
+ 11.1本合同自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立即生效。
  11.2本合同一式4份,甲方执2份,乙方执2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1.3本合同约定的联系方式及联系信息适用于双方一切通讯往来及文书送达,包括发生纠纷时法律文书的送达。上述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在变更发生后3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其他各方,否则视为变更未发生。以邮件寄出的自被签收之日或未被签收的自被邮政部门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以数据电文发出的自按本合同约定的方式发出并进入对方信息系统之日视为送达。
+11.3本合同尾部约定的联系方式及联系信息适用于双方一切通讯往来及文书送达,包括发生纠纷时法律文书的送达。上述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在变更发生后3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其他各方,否则视为变更未发生。以邮件寄出的自被签收之日或未被签收的自被邮政部门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以数据电文发出的自按本合同约定的方式发出并进入对方信息系统之日视为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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