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生物质燃料买卖合同 老福(甘蔗叶) / 版本差异 1_to_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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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_原版合同 → 2_修订版合同

  • 原文行数: 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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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差异行数: 114
--- 1_原版合同
+++ 2_修订版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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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甲方: 德宏欣启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乙方:德宏老福商贸有限公司
 合同签订地:德宏陇川
-签订日期:
+签订日期:2026年06月02日
 
 生物质燃料买卖合同
 采购方(甲方): 德宏欣启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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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2.3 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实施以下任何行为:
 (a) 将本属同一供应主体的甘蔗叶,故意拆分为多个批次、多个合同主体或采用其他任何方式进行供应;
 (b) 以任何第三方(包括但不限于乙方的关联方、代理人、合作方、甲方其它供应商等)的名义向甲方供应其实际控制或拥有的甘蔗叶。
-一旦乙方发生本条3.2.3款所述之行为,甲方有权单方认定该等供应量均归属于乙方,并统一按照乙方在该供应周期内对应阶梯价格最低价进行结算,同时乙方应承担由此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
+一旦乙方发生本条3.2.3款所述之行为,甲方有权单方认定该等供应量均归属于乙方,并统一按照乙方在该供应周期内实际进行结算过的最低价进行结算,同时乙方应承担由此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
 3.2.4乙方应保证甲方免受任何因乙方责任所造成的第三方索赔,如甲方为此承担任何费用或赔偿的,可全部向乙方追偿。
 3.2.5乙方不得单方解除本合同,否则应承担由此给守约方造成的全部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直接损失、预期利益损失以及守约方为追究其违约责任所支出的合理费用。
 四、供货数量、地点及供货期:
 4.1本合同项下,甲方与乙方采取不定量供应方式,具体以甲方需求为准。
 乙方责任:乙方存在供货延迟、供应燃料水分超标、拒绝供货或明确表示无法满足采购需求的,视为乙方责任。
 4.2运输及供货地点:甲方指定场地,由乙方负责装车及运输,运输过程相关的安全、费用等均由乙方负责,且运输到指定场地后需遵守该场地相应的安全管理要求。
-4.3本合同下供货期为:2026年6月 1日至 2026年 12月31日。
+4.3本合同下供货期为:2026年6月 2日至 2026年 12月31日。
 六、验收:
 6.1 重量的验收:以甲方过磅为准,甲乙方派人监磅,甲方开具过磅单给乙方以作为合同价款结算的数量。
 6.2 质量的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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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2.2 水分超标处理:如乙方供应的燃料水分不符合本合同约定要求,按以下方式执行:
 
 
-季节
-水分
+水分指标
 结算重量
-水份阶梯扣除
 30%及以下
 按实际过磅重量结算
-
 30%<水分≤45%
 结算重量=过磅重量*(1-(实测水分-30%))
+45%<水分≤50%
+结算重量=过磅重量*(1-((45%-30%)+1.5*(实测水分-45%)))
+水分>50%
+当批次货物由甲方全部没收,不予结算
+乙方对质量验收结果有异议的,须在收到验收结果后的【24】小时内提出,否则视为乙方对验收结果无异议。如乙方确有异议的,最终以双方认可的第三方化验结果为准。
 
-40%<水分≤50%
-结算重量=过磅重量*(1-((45%-30%)+1.5*(实测水分-45%)))
-
-水分>50%
-没收,不予结算
-
-乙方对质量验收结果有异议的,须在收到验收结果后的【24 】小时内提出,否则视为乙方对验收结果无异议。如乙方确有异议的,最终以双方认可的第三方化验结果为准。
 	•	合同单价、结算及支付:
 7.1合同单价:
-	•	7.1.1 乙方所销售给甲方之合同标的到场单价:117元/吨 单价均为到场价(含运费),含税。
+	•	7.1.1 乙方所销售给甲方之合同标的到场单价:原双方同意的结算单价为117元/吨(到场价含运费,含税),考虑到供应商拉料距离较远的原因(距离约90公里),双方同意在117元基础上甲方额外再补贴增加5元,即双方结算单价为122元每吨(到场价含运费,含税)。
 7.2结算期限及支付:
 7.2.1结算方式:
 采用月度结算,即当月销售的燃料次月结算,在质量验收合格的前提下,甲方收到货后,甲方根据当月磅单进行统计,货物重量的认定以甲方磅单数据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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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触发条件(0号柴油基准油价)
 价格调整方式
 油价 > 8.50 元/升
-在合同约定的当期阶梯结算单价基础上,上调6元/吨
+在合同7.1.1条约定的结算单价122元每吨的基础上,上调6元/吨(价格为到场价,含税含运费,下同)
 7.50 元/升 < 油价 ≤ 8.50 元/升
-在合同约定的当期阶梯结算单价基础上,上调3元/吨
+在合同7.1.1条约定的结算单价122元每吨的基础上,上调3元/吨
 6.00 元/升 ≤ 油价 ≤ 7.50 元/升
-按合同约定的当期阶梯结算单价执行,不作调整
+按合同7.1.1条约定的结算单价122元每吨执行。
 5.00 元/升 ≤ 油价 < 6.00 元/升
-在合同约定的当期阶梯结算单价基础上,下调3元/吨
+在合同7.1.1条约定的结算单价122元每吨的基础上,下调3元/吨
 油价 < 5.00 元/升
-在合同约定的当期阶梯结算单价基础上,下调6元/吨
-7.2.4结算时,以德宏州范围内中国石化加油站0号柴油的官方挂牌价实际变动日期为准,实行分段计价:
+在合同7.1.1条约定的结算单价122元每吨的基础上,下调6元/吨
+7.2.4每次月度结算时,以德宏州范围内中国石化加油站0号柴油的官方挂牌价实际变动日期为准,实行分段计价:
 当月中,自油价变动公告所明确的执行日零时起,新供应的甘蔗叶(以车辆过磅时间为准)适用调整后的新价格。
 若同一自然月内发生两次及以上油价变动,则按不同价格区间对应的供应时间段分别计算各段的供应数量及价款,即分段结算。
 甲乙双方应在月度结算单中明确载明当月各价格时段、对应的供应数量及最终结算金额。
-7.2.5考虑到供应商拉料距离较远的原因,在油价浮动比例下,甲方向乙方再给予油价联动外的额外补贴5元/吨。
 
 	•	八、安全:
 1、由乙方负责运输,运输、装卸货过程中发生任何安全事故均与甲方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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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2因一方违反本合同约定导致通过诉讼解决纠纷的,违约方应向守约方承担因诉讼产 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保全费、律师费等。
 十二、其他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一式二份,甲方执一份,乙方执一份,双方用扫描件或传真件签约盖章,同样具有法律效力。本合同尾部约定的联系方式及联系信息适用于双方一切通讯往来及文书送达,包括发生纠纷时法律文书的送达,非经一方提前一周以书面形式变更一直有效。邮件以签收之日或未被签收的以被快递或邮政部门退回之日视为送达。电子信息以进入对方信息系统未被自动退回之日视为送达。
-本合同签订后,双方于2025年12月22日至2026年12月31日签订的《生物质燃料买卖合同》自动作废,双方不再享有原合同项下任何权利,亦无需履行原合同项下任何义务;原合同附件(如有)一并作废,双方不得再依据原合同及附件主张任何权利。
+本合同签订后,双方于【2025】年【12】月【22】日签署的原《生物质燃料买卖合同》自动终止,权利义务以本次新签的协议为准,双方不再享有原合同项下任何权利,亦无需履行原合同项下任何义务;原合同附件(如有)一并作废,双方不得再依据原合同及附件主张任何权利。
+
 
 (以下无正文)
-甲方:
-单位名称:德宏欣启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甲方:德宏欣启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盖章)
 单位地址:云南省德宏州陇川县工业园区
 法人代表: 周顺杰
 委托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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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账号:5600021579580012
 税号:91533124MADKGRCN41
 
-乙方
-单位名称:德宏老福商贸有限公司
+乙方:德宏老福商贸有限公司(盖章)
 单位地址:云南省德宏州陇川县拉影经济开发区
 法人代表:樊科祥
 委托代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