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生物质燃料买卖合同 老福(甘蔗叶) / 版本差异 0_to_1
本页是 knowledge-vault 内的自包含来源快照。知识库正文应链接到本页;如果发现事实提取错误,应回到提取层修复后重新生成,而不是手改本页。
来源摘要
- 来源类型:版本差异 Markdown
- 来源角色:版本差异
来源内容
0_格式合同 → 1_原版合同
- 原文行数: 114
- 对比行数: 151
- 差异行数: 247
--- 0_格式合同
+++ 1_原版合同
@@ -1,114 +1,151 @@
-生物燃料
-买卖合同
-采购方(甲方):德宏欣启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供货方(乙方):
- 一、合同标的名称:生物质燃料,主要指木质料、木材加工废弃物、秸秆料等没有异常尘土和碎石等杂质的可燃物。
-数量及质量:以乙方生产的全部数量供给甲方为准,燃料均为自然水分,不得人为加水或者其他杂质。质量要求具体见下表:
+合同编号:
+
+
+生物质燃料
+
+买 卖 合 同
+
+
+ 甲方: 德宏欣启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乙方:德宏老福商贸有限公司
+合同签订地:德宏陇川
+签订日期:
+
+生物质燃料买卖合同
+采购方(甲方): 德宏欣启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供货方(乙方): 德宏老福商贸有限公司
+ 一、合同标的名称:
+生物质燃料,主要指甘蔗叶经过切段后没有异常尘土、水分和碎石等杂质。
+ 二、质量要求、技术指标及验收标准:
+ 2.1质量标准:
+ • 以乙方生产的全部数量供给甲方为准,燃料均为自然水分,不得人为加水或者其他杂质。质量要求具体见下表:
序号
项 目
技术标准
1
长度
-≤8-10cm
+/
2
-西南桦旋切料:水分
-≤34%
+水分
+≤30%
3
-水冬瓜破碎料:水分
-≤38%
-3
-灰分标准
-≤3%
+杂质
+ 无土、无沙、无石块、不人为掺杂
4
-杂质
-无土、无沙、无石块、不人为掺杂
-5
其他(....)
/
-三、价格:【 】燃料: 元/吨,含税;
- 【 】燃料: 元/吨,含税;
-上述价格为合同初始执行价格。在合同履行期限内,甲方有权根据市场行情、采购成本等因素对价格进行调整。价格调整应以甲方书面通知(包括但不限于邮件、盖章调价函等形式)为准,乙方在收到通知后【3】个工作日内未提出书面异议的,视为同意该价格调整。调整后的价格自甲方通知中载明的生效日期起执行。
+2.2乙方确认所销售给甲方之合同标的,其质量符合上述规定。若超出水分标准,将按合同约定的相应扣罚标准进行结算。
+2.3乙方保证所销售给甲方的合同标的,在正常贮存(常温、常压)的前提条件下其品质保持稳定。
+ • 双方责任与义务
+3.1甲方责任与义务
+3.1.1甲方撕碎机正常运行期间确保乙方甘蔗叶到厂后排队卸车,乙方应积极配合甲方完成卸车事宜,甲方承担卸车事宜。
+3.2乙方责任与义务
+3.2.1乙方需自行负责甘蔗叶堆放场地落实相关的消防措施,燃料存储期间的任何风险都由乙方承担。
+3.2.2乙方运输产生的运费、上车费由乙方自行承担。
+3.2.3 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实施以下任何行为:
+(a) 将本属同一供应主体的甘蔗叶,故意拆分为多个批次、多个合同主体或采用其他任何方式进行供应;
+(b) 以任何第三方(包括但不限于乙方的关联方、代理人、合作方、甲方其它供应商等)的名义向甲方供应其实际控制或拥有的甘蔗叶。
+一旦乙方发生本条3.2.3款所述之行为,甲方有权单方认定该等供应量均归属于乙方,并统一按照乙方在该供应周期内对应阶梯价格最低价进行结算,同时乙方应承担由此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
+3.2.4乙方应保证甲方免受任何因乙方责任所造成的第三方索赔,如甲方为此承担任何费用或赔偿的,可全部向乙方追偿。
+3.2.5乙方不得单方解除本合同,否则应承担由此给守约方造成的全部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直接损失、预期利益损失以及守约方为追究其违约责任所支出的合理费用。
+四、供货数量、地点及供货期:
+4.1本合同项下,甲方与乙方采取不定量供应方式,具体以甲方需求为准。
+乙方责任:乙方存在供货延迟、供应燃料水分超标、拒绝供货或明确表示无法满足采购需求的,视为乙方责任。
+4.2运输及供货地点:甲方指定场地,由乙方负责装车及运输,运输过程相关的安全、费用等均由乙方负责,且运输到指定场地后需遵守该场地相应的安全管理要求。
+4.3本合同下供货期为:2026年6月 1日至 2026年 12月31日。
+六、验收:
+6.1 重量的验收:以甲方过磅为准,甲乙方派人监磅,甲方开具过磅单给乙方以作为合同价款结算的数量。
+6.2 质量的验收:
+6.2.1以甲方采样化验结果为准
+6.2.2 水分超标处理:如乙方供应的燃料水分不符合本合同约定要求,按以下方式执行:
-交货地点及要求:
-乙方工厂,乙方负责装好车,装车环节安全责任由乙方承担;甲方负责运输,无特殊情况甲方确保现场存量小于3车,如一周内甲方未派车运输,乙方有权自行处置。
-验收:
-1、重量的验收:以甲方过磅为准,甲乙方派人监磅,甲方开具过磅单给乙方以作为合同价款结算的数量。若双方地磅称重数据差异较大(差异要求< %),甲乙双方接受由对方负责对地磅进行校准。
-2、质量的验收:
-(1)以甲方采样化验结果为准
-(2)水分超标处理:
-水分超标处理:如乙方供应的燃料水分不符合本合同约定要求,按以下方式执行:
-料种
+
+季节
水分
结算重量
-西南桦旋切料
-34%及以下
+水份阶梯扣除
+30%及以下
按实际过磅重量结算
-34%<水分≤39%
-结算重量=过磅重量*(1-(实测水分-34%))
-39%<水分≤50%
-结算重量=过磅重量*(1-((39%-34%)+1.5*(实测水分-39%)))
+
+30%<水分≤45%
+结算重量=过磅重量*(1-(实测水分-30%))
+
+40%<水分≤50%
+结算重量=过磅重量*(1-((45%-30%)+1.5*(实测水分-45%)))
+
水分>50%
-没收,不予结算,通知乙方停止送货
-水冬瓜破碎料
-38%及以下
-按实际过磅重量结算
-38%<水分≤43%
-结算重量=过磅重量*(1-(实测水分-38%))
-43%<水分≤50%
-结算重量=过磅重量*(1-((43%-38%)+1.5*(实测水分-43%)))
-水分>50%
-没收,不予结算,通知乙方停止送货
-灰分超标处理
-结算重量=过磅重量*(1-(实测灰分-3%))
-乙方对质量验收结果有异议的,须在收到验收结果后的【 24 】小时内提出,否则视为乙方对验收结果无异议。如乙方确有异议的,最终以双方认可的第三方化验结果为准。
-合同的结算及支付:
-1、履约保证金
-(1)买卖双方签订本合同后,不支付履约保证金,以实际发生的采购结算为准。
-2、结算方式:
+没收,不予结算
+
+乙方对质量验收结果有异议的,须在收到验收结果后的【24 】小时内提出,否则视为乙方对验收结果无异议。如乙方确有异议的,最终以双方认可的第三方化验结果为准。
+ • 合同单价、结算及支付:
+7.1合同单价:
+ • 7.1.1 乙方所销售给甲方之合同标的到场单价:117元/吨 单价均为到场价(含运费),含税。
+7.2结算期限及支付:
+7.2.1结算方式:
采用月度结算,即当月销售的燃料次月结算,在质量验收合格的前提下,甲方收到货后,甲方根据当月磅单进行统计,货物重量的认定以甲方磅单数据为准。
-甲乙双方每月【 15 】日对乙方上月所供应合同标的的数量、质量及对应合同价款进行结算对账,结算对账单需经双方经办人签字及公司签章确认。
-经双方核对数量、金额无误后,乙方给甲方提供增值税普通发票,甲方收到发票后【 7 】个工作日内付清货款。
-安全:
-1、由甲方负责运输,甲方在运输过程中发生任何安全事故均与乙方无关,但由于因乙方装车问题引起的安全事故除外。
-违约责任:
-因乙方生物质燃料质量原因造成甲方损失的,乙方应全额赔偿。如乙方供货质量不符合甲方要求质量标准两次及以上,乙方需按甲方在本协议项下已结算金额的5%缴纳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损失的,乙方还需另行赔偿,且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在合同期限内,乙方不得将生物质燃料出售给第三方,如经发现,乙方需承担甲方已结算金额5%的违约金,且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如乙方提供的生物质燃料掺杂异常尘土和碎石等其他杂质的或乙方货物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甲方均有权退货。乙方承担退货的费用和风险。
-乙方未能按甲方要求的时间供货,每超过【 】个工作日内,应向甲方支付该批次货款的5%违约金。任意一个自然月内,累计出现3次及以上逾期供货的,视为乙方根本性违约,甲方有权没收全额履约保证金(如有),且甲方有权立即解除合同。
-乙方确保燃料为自然水分,如有人为加水或杂质现象甲方有权单方面拒绝拉运或甲方有权自行处置该批次货物且不予结算该批次费用,发现乙方两次及以上存在人为掺水或掺杂质的,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恶意加水或其他杂质的判定:以供货当月xx地区供货商水分及杂质平均值作为基准值,乙方高于此基准值的,视为恶意加水或其他杂质。
-(5)在质量合格的情形下,甲方无特殊情况未按时支付货款的,甲方需承担违约责任。
-(6)因乙方违约导致甲方解除合同的,乙方需承担甲方已结算金额5%的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损失的,乙方还需另行赔偿。
-合同有效期:
-本合同有效期为:本协议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合同到期若市场无变化,经双方签署书面补充协议后(续签合同),甲乙双方按此合同约定条款继续履行此合同。如市场价格发生变化,双方再重新议价。
-争议解决:
-执行本合同发生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向本协议签订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因一方违反本合同约定导致通过诉讼解决纠纷的,违约方应向守约方承担因诉讼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保全费、律师费等。
-其他: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一式三份,甲方执两份,乙方执一份,双方用扫描件或传真件签约盖章,同样具有法律效力。本合同尾部约定的联系方式及联系信息适用于双方一切通讯往来及文书送达,包括发生纠纷时法律文书的送达,非经一方提前一周以书面形式变更一直有效。邮件以签收之日或未被签收的以被快递或邮政部门退回之日视为送达。电子信息以进入对方信息系统未被自动退回之日视为送达。
+甲乙双方每月【 15 】日对乙方上月所供应合同标的的数量、质量及对应合同价款进行结算对账,结算对账单需经双方经办人签字及公司签章确认。
+7.2.2经双方核对数量、金额无误后,乙方应向甲方提供发票,甲方应在收到发票后30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支付合同价款。如发票金额与结算金额不一致的,乙方无条件按甲方要求更换发票。
+7.2.3油价联动机制调整标准:联动调整的基准为德宏州范围内中国石化加油站0号柴油的官方挂牌价(以下简称"基准油价",以中石化云南德宏分公司公布的价格为准;若中石化德宏分公司当日未公布价格,则以中石油云南德宏销售分公司的同期挂牌价为准)。具体调整方式如下:
-甲方
+触发条件(0号柴油基准油价)
+价格调整方式
+油价 > 8.50 元/升
+在合同约定的当期阶梯结算单价基础上,上调6元/吨
+7.50 元/升 < 油价 ≤ 8.50 元/升
+在合同约定的当期阶梯结算单价基础上,上调3元/吨
+6.00 元/升 ≤ 油价 ≤ 7.50 元/升
+按合同约定的当期阶梯结算单价执行,不作调整
+5.00 元/升 ≤ 油价 < 6.00 元/升
+在合同约定的当期阶梯结算单价基础上,下调3元/吨
+油价 < 5.00 元/升
+在合同约定的当期阶梯结算单价基础上,下调6元/吨
+7.2.4结算时,以德宏州范围内中国石化加油站0号柴油的官方挂牌价实际变动日期为准,实行分段计价:
+当月中,自油价变动公告所明确的执行日零时起,新供应的甘蔗叶(以车辆过磅时间为准)适用调整后的新价格。
+若同一自然月内发生两次及以上油价变动,则按不同价格区间对应的供应时间段分别计算各段的供应数量及价款,即分段结算。
+甲乙双方应在月度结算单中明确载明当月各价格时段、对应的供应数量及最终结算金额。
+7.2.5考虑到供应商拉料距离较远的原因,在油价浮动比例下,甲方向乙方再给予油价联动外的额外补贴5元/吨。
+
+ • 八、安全:
+1、由乙方负责运输,运输、装卸货过程中发生任何安全事故均与甲方无关。
+ • 九、储存要求:
+9.1 乙方应确保其储存的甘蔗叶燃料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在雨季到来前之前(根据实施天气预报,下雨前必须做好遮盖等措施),乙方应采取包括但不限于翻垛、堆垛、挖沟、遮盖防水雨布进行覆盖等储存措施,并接受甲方的监督管理。
+ 9.2 甲方有权随时对乙方散甘蔗叶的储存情况进行检查。乙方应确保其储存条件符合【码垛整齐、开挖排水沟、有效覆盖防雨布】等要求,以防止燃料霉变、水分异常增加或混入杂质。如乙方储存条件不符合要求,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限期整改;若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或因储存不当导致燃料质量下降的,甲方有权拒收该批次货物,并视作乙方违约。
+ • 违约责任
+ • 10.1因乙方生物质燃料质量原因或供货不及时造成甲方损失的,乙方应全额赔偿;若乙方年度内供货质量不达标超过 3次的,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并不负任何违约责任。
+ • 10.2乙方未能按甲方要求的时间供货,每超过【 3 】个工作日内,应向甲方支付该批次货款的5%违约金。
+ • 10.3乙方确保燃料为自然水分(需码垛整齐、开挖排水沟、有效覆盖防雨布等方式避免水分超标)。如有人为加水或杂质现象甲方有权单方面拒绝拉运或甲方有权自行处置该批次货物且不予结算该批次费用,发现乙方两次及以上存在人为掺水或掺杂质的,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并不负任何违约责任。
+10.4在质量合格的情形下,甲方无特殊情况未按时支付货款的,甲方需承担违约责任。
+10.5因乙方违约导致甲方解除合同的,乙方需承担甲方已结算金额5%的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损失的,乙方还需另行赔偿。
+10.6乙方人员及车辆在甲方指定厂区内,违反该厂区管理制度或造成该厂区财物损失、人员伤亡的,应按照制度处罚并按实物价格赔偿。
+10.7乙方在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如遇企业经营、运输相关资质被吊销、注销等情况,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协议,并不负任何违约责任。
+十一、争议的解决:
+11.1甲乙双方因本合同而发生的争议,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的,则任何一方有权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1.2因一方违反本合同约定导致通过诉讼解决纠纷的,违约方应向守约方承担因诉讼产 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保全费、律师费等。
+十二、其他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一式二份,甲方执一份,乙方执一份,双方用扫描件或传真件签约盖章,同样具有法律效力。本合同尾部约定的联系方式及联系信息适用于双方一切通讯往来及文书送达,包括发生纠纷时法律文书的送达,非经一方提前一周以书面形式变更一直有效。邮件以签收之日或未被签收的以被快递或邮政部门退回之日视为送达。电子信息以进入对方信息系统未被自动退回之日视为送达。
+本合同签订后,双方于2025年12月22日至2026年12月31日签订的《生物质燃料买卖合同》自动作废,双方不再享有原合同项下任何权利,亦无需履行原合同项下任何义务;原合同附件(如有)一并作废,双方不得再依据原合同及附件主张任何权利。
+
+(以下无正文)
+甲方:
+单位名称:德宏欣启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单位地址:云南省德宏州陇川县工业园区
+法人代表: 周顺杰
+委托代理人:
+联系电话:手机号已脱敏
+电子邮箱:
+开户银行:云南陇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账号:5600021579580012
+税号:91533124MADKGRCN41
+
乙方
-单位名称:
-单位地址:
-法人代表:
-委托代理人(签字):
-联系电话:
+单位名称:德宏老福商贸有限公司
+单位地址:云南省德宏州陇川县拉影经济开发区
+法人代表:樊科祥
+委托代理人:
+联系电话:手机号已脱敏
电子邮箱:
-开户银行:
-账号:
-税号:
-单位名称:
-单位地址:
-经营者(签字):
-联系电话:
-电子邮箱:
-开户银行:
-账号:
-税号:
-
-
-签署时间:2026年 月 日
-本协议签订地:湖州市吴兴区
-
-
-第 PAGE \* MERGEFORMAT 1 页 共 NUMPAGES \* MERGEFORMAT 2 页
+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陇川支行
+账号:24139601040017724
+税号:91533124MA6Q5HQ78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