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湖州秸秆废布条替代燃料项目绿能三期消防提升工程施工合同 / 0_格式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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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式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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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编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示范文本)

甲方/招标人/发包人: 乙方/投标人/承包人: 签订地点: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 日 期: 年 月 日

合同协议书 发包人(全称): 承包人(全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法律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xx项目工程施工及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达成如下协议。 本合同项下的《技术协议》、甲方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及双方往来函等均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重要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一、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xx项目。 2.工程地点:xx______。 3.工程立项批准文号:。 4.资金来源:自筹_____。 5.工程内容:xx具体范围详见施工图纸及工程量清单内容_____。 群体工程应附《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附件1)。 6.工程承包范围: 具体范围详见施工图纸及工程量清单内容。 二、合同工期 计划开工日期:__2025__年_____月_____日。 计划竣工日期:2025__年___月___日。 具体开工日期以开工令为准。 工期总日历天数: 天。工期总日历天数与根据前述计划开竣工日期计算的工期天数不一致的,以工期总日历天数为准。 三、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符合国家质量验收合格标准。 四、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式 1.签约合同价为: 人民币(大写) (¥ 元); 其中: (1)安全文明施工费: 人民币(大写) (¥ 元); (2)材料和工程设备暂估价金额: 人民币(大写) (¥ 元); (3)专业工程暂估价金额: 人民币(大写) (¥ 元); (4)暂列金额: 人民币(大写) (¥ 元)。 2.合同价格形式:。 五、项目经理 承包人项目经理:_______________。 六、合同文件构成 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中标通知书(如果有); (2)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 (3)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4)通用合同条款; (5)技术标准和要求; (6)图纸; (7)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 (8)其他合同文件。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 虽有上述约定,但关于工程质量及参数、承包人责任义务的约定如有不一致或不明确的,则以技术标准较高、对承包人要求较为严格者为准。 七、承诺 1.发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筹集工程建设资金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 2.承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组织完成工程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不进行转包及违法分包,并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承担相应的工程维修责任。 3.发包人和承包人通过招投标形式签订合同的,双方理解并承诺不再就同一工程另行签订与合同实质性内容相背离的协议。 八、签订时间 本合同于 年 月 日签订。 九、签订地点 本合同在 签订。 十、补充协议 合同未尽事宜,合同当事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十一、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经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 十二、合同份数 本合同一式6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发包人执3份,承包人执3份。 十三、其他 1.场地清洁卫生的要求:乙方必须按照甲方管理要求进行现场操作。若因乙方原因造成场地卫生、设施损坏等问题,需立即进行清洁、复原,若乙方未及时处理,甲方有权委托第三方进行清洁修复,风险和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2.乙方需严格按照国家及当地政府文件进行防疫措施。积极配合甲方进行防疫工作。若因乙方未按要求进行防疫措施而造成的工期延误等损失由乙方负责。 3.本协议尾部当事人联系方式和联系信息适用于双方往来联系、书面文件送达及争议解决时法律文书送达,一方联系方式或联系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在变更发生后立即通知其他各方,其他各方在变更通知送达前按原联系方式或联系信息发出的信息或文书仍为有效送达。邮件自签收之日或未被签收的自被邮政或快递部门退回之日视为送达。电子信息以发出且未被系统自动退回之日视为送达。

发包人: (公章) 承包人: (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签字)______________ 地 址: 地 址: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__ 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_ 电 话:___电 话: 电子信箱:_电子信箱: 第二部分 通用合同条款 略,使用时执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

双方盖章:

年 月 日

第三部分 专用合同条款

  1. 一般约定 1.1 词语定义 1.1.1合同 1.1.1.10其他合同文件包括:(1)本合同协议书;(2)中标通知书;(3)投标函及其附录;(4)本合同专用条款、补充条款及附件;(5)本合同通用条款;(6)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7)招标文件(含工程量清单、补充答疑文件);(8)投标文件(含补充、澄清、说明、答疑及确认函);(9)施工图纸;(10)与本工程有关洽商、变更的书面协议。 对于同一类合同文件及招投标过程中的往来函件,除非双方另有约定外,以其最新版本或最后发布的为准。 1.1.2 合同当事人及其他相关方 1.1.2.4监理人: 名 称:  ; 资质类别和等级: ; 联系电话:  ; 电子信箱: ; 通信地址:  。 1.1.2.5 设计人: 名 称:   ; 资质类别和等级:   ; 联系电话:   ; 电子信箱:   ; 通信地址:  。 1.1.3 工程和设备 1.1.3.7 作为施工现场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符合通用条款规定的发包人提供的施工场地。 1.1.3.9 永久占地包括:规划红线范围内的土地。 1.1.3.10 临时占地包括:规划红线范围外因施工需要且经业主方或相关部门同意而占用的土地。 1.3法律 适用于合同的其他规范性文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测量规范》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规定。 1.4 标准和规范 1.4.1适用于工程的标准规范包括:与本工程有关的国家、行业部门和项目所在地方的标准、规范和规定,若有最新标准、规范和规定的,执行最新标准、规范和规定。 1.5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合同文件组成及优先顺序为:(1)本合同协议书;(2)中标通知书;(3)本合同专用条款、补充条款及附件;(4)投标函及其附录;(5)本合同通用条款;(6)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7)招标文件(含工程量清单、补充答疑文件);(8)投标文件(含补充、澄清、说明、答疑及确认函);(9)施工图纸;(10)与本工程有关洽商、变更的书面协议。。 1.6 图纸和承包人文件 1.6.1 图纸的提供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期限:在开工日期前7天提供;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数量:4套 ;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内容:本工程的全套施工图纸。 1.6.4 承包人文件 需要由承包人提供的文件,包括:根据本项目的工期总目标编制项目总进度计划,并在开工前一周提供施工进度总计划、施工组织设计和材料(设备)进场计划表等资料。工程的施工形象进度不符合已定的进度计划时,业主方、发包人及监理人可要求承包人修改进度计划。除本合同另有规定外,任何进度计划的修改都不得造成完成期限的延误,因进度计划修改造成的费用增加由承包人承担;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期限为:见上述条款;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数量为:根据业主的需要确定;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形式为:以书面形式提供,以上资料必须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认可后报发包人确认; 发包人审批承包人文件的期限:收到上述齐全的资料后在合理时间内审批。 1.6.5 现场图纸准备 关于现场图纸准备的约定:执行通用合同条款。 1.7 联络 1.7.1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在7 天内将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指令、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书面函件送达对方当事人。 1.7.2 发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项目所在地施工现场发包人项目部。 发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发包人代表。 承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项目所在地施工现场承包人项目经理部或合同约定的联系方式。 承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项目经理。 监理人接收文件的地点:项目所在地施工现场监理项目部办公室。 监理人指定的接收人为:总监理工程师或监理工程师。 1.10 交通运输 1.10.1 出入现场的权利 关于出入现场的权利的约定:/ 1.10.3 场内交通 关于场外交通和场内交通的边界的约定:/ 关于发包人向承包人免费提供满足工程施工需要的场内道路和交通设施的约定:承包人在措施费用报价中已计入。 1.10.4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 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由 承包人 承担。 1.11 知识产权 1.11.1关于发包人提供给承包人的图纸、发包人为实施工程自行编制或委托编制的技术规范以及反映发包人关于合同要求或其他类似性质的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归发包人所有。 关于发包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私自复印或将发包人提供的图纸等资料提供给第三人。若违反本条,承包人应承担由此引起的法律责任,发包人有权向承包人索赔。 1.11.2 关于承包人为实施工程所编制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归发包人所有。 关于承包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仅限于本工程项目使用。 1.11.4 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所采用的专利、专有技术、技术秘密的使用费的承担方式:由承包人承担 。 1.13工程量清单错误的修正 出现工程量清单错误时,是否调整合同价格:允许调整,调整方法按第12.1.1(三)条执行。 允许调整合同价格的工程量偏差范围:工程量按实调整。

  2. 发包人 2.2 发包人代表 发包人代表: 姓 名:   ; 身份证号:   ; 职 务:  ; 联系电话:    ; 电子信箱:    ; 通信地址:  。 发包人对发包人代表的授权范围如下:负责协调办理发包人履行合同义务所涉及相关事务。 2.4 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和基础资料的提供 2.4.1 提供施工现场 关于发包人移交施工现场的期限要求:开工日期7天前向承包人移交施工现场。 2.4.2 提供施工条件 关于发包人应负责提供施工所需要的条件,包括:双方确认,现场条件已具备,建设单位组织现场交接。

  3. 承包人 3.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9)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的内容:竣工图和完整的工程档案资料。其中竣工图1施工中没有设计变更,施工后由承包人在发包人提供的施工图纸加盖竣工图章,提交发包人。2施工中只有零星的少量设计变更,承包人在施工图变更位置注明,并连同经发包人同意的变更签证,于竣工后由承包人加盖竣工图章交发包人。3施工中对原设计变更较多,原施工图难于作为竣工图(其中涉及总图布置中的地下管网必须经实际测绘后重新绘制竣工图),应由承包人组织重新绘制竣工图并承担相应费用。 承包人需要提交的竣工资料套数: 肆套。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的费用承担:由承包人承担,费用已包含在投标报价中 。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移交时间:工程竣工后60天内。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形式要求:符合竣工备案要求的纸质竣工资料(按要求盖章、签字)和电子版竣工资料 。 承包人应履行的其他义务: 1承担施工安全保卫工作及非夜间施工照明的责任和要求:承包人应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的要求,自费承担施工安全保卫工作及非夜间施工照明并采取相应安全设施(如封闭护板、封闭围栏等),以保护公共安全,负责施工区域内的安全防护和因施工、进料等与周边发生纠纷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和责任。 2已完工程成品保护的特殊要求及费用承担:工程交付前成品保护由承包人负责,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工程交验合格后如属业主方委托发包人或承包人代管的由发包人或承包人负责,业主方承担相应费用。 3施工场地清洁卫生的要求:按通用条款和工程现场当地省、市施工现场文明施工管理相关规定等有关要求实施,并在交工前拆除临时建筑,临时用地与项目部用地场地需硬化,施工车辆通行区域须配备洒水车专人洒水,禁止灰尘满天,若由此造成的群众阻扰施工所发生的一切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4现场施工条件和情况由承包人自行勘察,机械设备布置和防护由承包人自行负责并承担费用。 5在施工过程中做到工完、料尽、场清,工程竣工后15天内承包人完成现场清理,将门窗、洁具等擦拭干净,人员机械设备全部撤离。并在交工前拆除临时的建筑及场地硬化。如承包人拒绝完成或不能按合同要求完成,发包人即可安排第三方完成,按实际发生费用加20%的管理费从承包人工程款中扣除,影响工期的责任由承包人负责; 6临时停水、停电、二次搬运、成品保护等所需措施的一切费用和工期影响承包人已在投标报价时充分考虑,并已考虑了各种可能因素影响施工所增加的费用,因此,发生上述情况,业主方不另行增加费用; 7对于施工过程中承包人不得因业主方前期手续而索赔或消极施工,需积极配合,保证工程按计划进行,否则按违约处理;施工过程中承包人不得将成品拆除金属物擅自处理,需报监理及发包方指定要求处理并由承包方无偿配合; 8在工程施工过程中以及工程竣工保修期内,由于承包人责任出现质量问题、安全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受到有关主管部门的通报批评,给本工程的社会形象带来负面影响的,每次由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人民币1万元罚款,从承包人工程进度款中扣除; 9承包人应对本工程施工期间的安全责任负责,若发生任何安全责任事故或意外事故,相关人身伤亡、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经济、法律责任均由承包人负责承担。发包人任何形式的审批、同意、批准均不能减轻、免除、或分担承包人的安全责任。 10承包人必须遵守发包人的安全、质量、进度、造价等管理标准。 3.2 项目经理 3.2.1 项目经理: 姓 名:   ; 身份证号:   ; 建造师执业资格等级:  ; 建造师注册证书号: ; 建造师执业印章号: ; 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号: ; 联系电话:   ; 电子信箱:  ; 通信地址:  ; 承包人对项目经理的授权范围如下:全权代表承包人为工程参与各方做好协调和服务,对所承包工程的质量、安全、进度、造价、环保等方面向发包人负责。 关于项目经理每月在施工现场的时间要求: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须保证项目经理到位率不低于工程工期的85%,即每月出勤不低于25天(每减少一天扣罚2000元),以双方盖章确认的考勤表为准(下同);主要管理人员(技术负责人、施工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安全负责人、材料负责人)100%到位(每减少一天扣罚1000元)。管理人员名单在进场施工前5天报监理人和发包人审批。批准后不得随意变更(发包人认为不能胜任,需要变更的除外),若确实需要变更的,经发包人书面批准后方能变更,变更后的项目经理及主要管理人员的资质(资格)、获奖奖项(若有)、业绩(若有)、技术水平等不得低于承包人投标时所报相应人员的资质(资格)、获奖奖项(若有)、业绩(若有)、技术水平等。 任意一个自然月度项目经理出勤天数低于15天的,除经过发包人书面同意外,均视为承包人根本性违约,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承包人未提交劳动合同,以及没有为项目经理缴纳社会保险证明的违约责任:承担相应国家规定责任,与发包人无涉。 项目经理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罚款1000元/天 。 3.2.3 承包人擅自更换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视为承包人根本性违约。 3.2.4 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视为承包人根本性违约。 3.3 承包人人员 3.3.1 承包人提交项目管理机构及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安排报告的期限:进场前5天提交项目管理机构及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安排的书面报告同时报监理人和发包人。 3.3.3 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撤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违约责任: 视为承包人根本性违约 。 3.3.4 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离开施工现场的批准要求: 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如有特殊原因需要离开施工现场的,需提前报发包人、监理单位,经发包人、监理单位批准后才可离开施工现场。 3.3.5承包人擅自更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违约责任:视为承包人根本性违约 。 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罚款1000元/天/人 。 3.5 分包 3.5.1 分包的一般约定 禁止分包的工程包括: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及国家规定禁止分包的工程且本工程不允许承包人有任何形式的转包和未经允许的分包,否则发包人有权终止合同,一切损失由承包人承担。分包单位的任何违约行为或疏忽导致工程损害或给发包人造成其他损失,承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的范围:主体结构及国家现行规范规定的关键性工作。 3.5.2分包的确定 允许分包的专业工程包括:/。 其他关于分包的约定:发包人单独招标并纳入总承包管理范围的直接分包工程,含税单列。当指定分包单位招标完成后,由分包单位同发包人、总承包人签订三方协议,总承包人同意分包工程工程款由发包人直接支付给分包单位,且施工现场质量、安全、进度配合、施工管理、资料收集整理、竣工进档备案等纳入承包人的总包管理配合范围内。政府垄断分包项目,承包人不得收取总包管理费。 3.5.4 分包合同价款 关于分包合同价款支付的约定:按上述约定。 3.6 工程照管与成品、半成品保护 承包人负责照管工程及工程相关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起始时间:工程交付前成品保护由承包人负责,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工程交验合格后如属发包人委托承包人代管的由承包人负责,业主方承担相应费用。 3.7 履约担保 承包人是否提供履约担保:是。 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形式、金额及期限的: 形式为见函即付、不可撤销的银行履约保函,金额为合同价款的10%,期限为整个施工期,银行履约保函格式见附件。保函要求四大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担保期限到期后,发包人无息退还保函。

  4. 监理人 4.1监理人的一般规定 关于监理人的监理内容:施工图纸范围内的全部内容。 关于监理人的监理权限:按照现行监理条例对本工程质量、进度、安全、造价、环保等进行有效的监督、检查、验收、控制、协调并解决与本工程有关的事务,涉及发生费用的工程变更和现场签证,必须经业主方代表签字认可,否则业主方不予认可任何涉及工程变更、现场签证增加的费用 。 4.2 监理人员 总监理工程师: 姓 名:   ; 职 务:  ; 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号:  ; 联系电话:  ; 电子信箱:  ; 通信地址:  ; 关于监理人的其他约定:具体见监理合同。

  5. 工程质量 5.1 质量要求 5.1.1 特殊质量标准和要求:工程质量达到合格等级,退还银行履约保函,如达不到,须无条件返工以达到合格目标,同时扣罚全额银行履约保函;承包人还应承担因返工造成的工期延误责任。 5.3 隐蔽工程检查 5.3.2承包人提前通知监理人隐蔽工程检查的期限的约定:按质监部门的有关要求及通用合同条款规定执行。 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检查时,应提前 24 小时提交书面延期要求。 关于延期最长不得超过: 48小时。

  6. 安全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 6.1安全文明施工 6.1.1 项目安全生产的达标目标及相应事项的约定:遵守国家和工程当地省市有关安全生产的要求,并且1承包人应负责工程范围内施工期间交通安全,对危及交通安全的施工部位,必须设置安全标志或防护设施,凡属施工原因造成的交通事故,由承包人负责,发包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和费用。2承包人应遵守安全生产管理规定,严格按安全生产标准组织施工,并随时接受行业安全监督检查,采取必要地安全保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3施工现场采用全封闭施工。 6.1.4 关于治安保卫的特别约定:承包人应保证在整个合同履行过程中不发生民事或刑事案件,并承担施工安全保卫工作及非夜间施工照明的责任和要求,在实施和完成本工程过程中,承包人应充分关注和保障所有现场人员的安全,承包人对安全防护工作负全责(包括但不限于责任和费用),并禁止非施工人员、车辆进入施工现场。负责采购材料设备的保管。为保护本工程免遭损坏,或为现场附近和过往人群的安全与方便,在确有必要的时候和地方,或当监理工程师或有关主管部门要求时,承包人应自费提供照明、警卫、护栅、警告标志等安全防护措施。施工中若发生安全事故责任,由承包人承担全部责任。如承包人未履行上述约定及通用合同条款相关义务造成工程、财产和人身伤害,由承包人承担责任,赔偿损失及支付发生的费用。 关于编制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的约定:承包人应在工程开工前编制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并制定应对突发治安事件的紧急预案上报发包人。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暴乱、爆炸等恐怖事件,以及群殴、械斗等群体性突发治安事件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立即向当地政府报告。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积极协助当地有关部门采取措施平息事态,防止事态扩大,尽量减少财产损失和避免人员伤亡。 6.1.5 文明施工 合同当事人对文明施工的要求:承包人要制定文明施工措施,保证施工现场清洁卫生,做到文明施工,达到国家卫生<文明>城市和施工现场文明施工、综合考评、文明工地的要求。 6.1.6 关于安全文明施工费支付比例和支付期限的约定:随工程进度款同比例由发包人支付给承包人(包含在工程进度款中)。承包人必须做到专款专用,确保工程安全文明施工。

  7. 工期和进度 7.1 施工组织设计 7.1.1 合同当事人约定的施工组织设计应包括的其他内容: / 。 7.1.2 施工组织设计的提交和修改 承包人提交详细施工组织设计的期限的约定:承包人收到施工图后,应在七天内做出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及安全文明施工现场达标方案(均一式三份),报发包人、监理总监、审批,施工组织设计应包括全部设备、材料、成品、半成品等需求供应进场计划,人员安排、质保体系、安保体系、安全文明施工措施、施工机械设备配置情况以及针对施工现场实际情况进行优化布置等内容,增加费用由承包人自行承担。发包人收到监理人上报的施工组织设计(各工期节点不得迟于合同工期节点规定)后五天内组织审核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 发包人和监理人在收到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后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收到需要确认的文件后7日内。工程师对施工组织设计和进度计划的任何确认、调整和修改意见不免除和减轻承包人的工期责任。 7.2 施工进度计划 7.2.2 施工进度计划的修订 发包人和监理人在收到修订的施工进度计划后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监理人在收到承包人文件(一式三份)后3天内审查完毕。另要求承包人每月25日提交下月进度计划(一式三份),但不作为结算依据。 7.3 开工 7.3.1 开工准备 关于承包人提交工程开工报审表的期限: 开工日期前3天。 关于发包人应完成的其他开工准备工作及期限: 开工日期前3天。 关于承包人应完成的其他开工准备工作及期限: 开工日期前3天。 7.3.2开工通知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监理人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之日起 90 天内发出开工通知的,承包人有权提出价格调整要求,或者解除合同。 7.4 测量放线 7.4.1发包人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期限:开工前一周由发包人、承包人在监理人见证下进行现场交验,并以书面形式提供给承包人。水准点、座标控制点交验完毕,即由承包人自费负责保护,此后由于破坏或失准带来的重新测量、放点费用及由此造成的其他损失均由承包人承担。 7.5 工期延误 7.5.1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7)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其他情形:由于发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承包人应在情况发生后2天内,就延误的工期以书面报告向发包人提出。发包人在收到报告后交监理人、发包人14天内予以确认,逾期不予确认也不提出意见,视为发包人同意顺延工期。上述工期顺延的情况,发包人不承担窝工、停工、机械进出场、台班费等在内的其它责任,仅做工期顺延。 双方在确定竣工日期时,已充分考虑可能出现各种形式的雨雪、冰雹、台风、高温天气、停电、停水、节假日、扰民和民扰、道路施工影响、疫情等不利因素及发包人分包工程的合理工期。 7.5.2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 (1)经发包人派驻的工程师和监理工程师共同确认的由于工程量增加、设计变更确实造成工期延长的;发包人、承包人另行协商书面同意的。除上述情形外,工期一律不得顺延。施工过程中涉及工期索赔的,工期索赔成立经业主方同意后只给予工期顺延,对业主方不涉及任何费用增加。 (2)若由承包人自身原因导致延期的,每延期目标工期一天,扣减签约合同金额万分之三的违约金。此违约金的支付并不能解除承包人应完成工程的责任或合同规定的其他责任。 (3)因延误工期给业主方带来的其它损失按实另计。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上限: 无上限 。

  8. 材料与设备 8.2承包人采购材料与工程设备 8.2.1发包人给定品牌范围的材料,投标人应按投标文件中选定的品牌采购。 8.2.2承包人自购的主要材料、设备必须按发包人认可的品牌、品种、规格、型号、质量等级及色彩购买(发包人认可后方可采购),质量须经检测部门检测合格,经发包人及监理同意后方可进场使用。但发包人不因此减轻、分担或免除承包人对自购材料的质量所承担的责任。

  9. 试验与检验 9.1试验设备与试验人员 9.1.2 试验设备 施工现场需要配置的试验场所:/。 施工现场需要配备的试验设备:/。 施工现场需要具备的其他试验条件:/。 9.4 现场工艺试验 现场工艺试验的有关约定:/。

  10. 变更 10.1变更的范围 关于变更的范围的约定:工程设计变更实施前由发包人提前通知监理人、承包人,承包人应执行变更。工程设计变更、现场签证应先进行费用审批后实施工程变更。 10.4 变更估价 10.4.1 变更估价原则 关于变更估价的约定: (1)因承包人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发包人不予计量,也不予变更价款。 (2)承包人无条件接受合同或本装修工程承包范围以内的工程变更、设计变更等工程项目及合同或本装修工程承包范围以外新增等工程项目。 (3)在实际施工过程中涉及工程变更、设计变更的,所有变更须经监理人、发包人同意后方可变更。 (4)所有涉及工程造价确定方面的资料(含所有的变更、签证资料),必须经过监理人及发包人的书面确认后,方可作为竣工后价款结算的唯一依据。 10.5 暂列金额 无

  11. 价格调整 11.1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 市场价格是否调整合同价格的约定:不调整。

  12. 合同价格、计量与支付 12.1 合同价格形式:固定单价合同。 综合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完成工程量清单内工作量所包括的风险。 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以上风险费用应的竟标报价时考虑,不再另行计取。 12.1.1.工程量清单项目和工程量调整 (一)、发生下列情况的,工程量清单项目予以调整: 1、发包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项目漏缺陷、重复列项; 2、工程变更引起新增或减少清单项目; 3、施工图纸、工程变更后与原招标工程量清单的特征描述不符。 (二)、发生下列情况的,工程量清单项目的工程量予以调整: 1、发包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项目工程量有偏差; 2、工程变更引起的工程量增减; (三)、综合单价调整 因上述第(12.1.1)第一、二条的工程量清单项目或工程数量变化,按以下规定调整综合单价: 1、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有适用综合单价的,按原综合单价;合价金额占合同总价2%及以上的分部分项清单项目,其工程量增减超过本项目工程量15%及以上时,或者合价金额占合同总价不到2%的分部分项清单项目,但其工程量增减超过本项目工程数量25%及以上时。增减工程量单价按第3条处理。 2、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没有适用的综合单价,但有类似的工程项目综合单价,可参照类似工程项目综合单价计算确定。1.某种材料(或半成品及成品)等级、标准变化的,清单组合子目不变,仅调整不同的材料市场价格之差;2.清单项目组合内容中某一个(或多个)定额子目发生变化,不影响其他特征及工程内容价格的,仅调整发生变化的定额子目价格;3.如该类似工程项目综合单价异常,则不宜参照,按(12.1.1)第三条第3款重新计算综合单价。4.如投标组价时有子项报价遗漏,认为是报价优惠,调整时原遗漏内容及材料价格按正常定额组价方式予以扣除再增加新内容及材料价格; 3、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没有适用的综合单价,可按以下原则处理: (1).依据合同约定编制依据、组价原则和承包人投标函中所报下浮率,提出适当的单价,经发包人确认后执行。 (2).如当前施工的计价依据缺项内容,承包人应通过市场调查等手段提出单价,经发包人确定后执行。 (3).工程结算中,涉及到的特殊装饰材料和信息价缺省材料价格在工程施工过程中,由发包人通过市场询价方式确定签证。价格按甲方、乙方与供货商共同确定的价格为准 (四)、投标综合单价异常的处理 (1).投标综合单价遇下列情况,应对其异常性进行判定: a.投标综合单价与按合同约定的计价依据计算的综合单价偏差±30%以上; b.虽然综合单价正常,但组成综合单价的人、材、机消耗量或单价与按合同约定计价依据计算的人、材、机消耗量或单价相比偏差±30%以上; c.其它异常情况。 (2).综合单价异常且工程量增减超过本项工程量15%以上的,按以下原则处理: a.工程量增加超过工程量15%以内的,按原综合单价计算,增加超过15%以外部分工程量,按(12.1.1)第三条第3款重新确定综合单价,计算合价; b.工程量减少超过本项工程量15%以内的,按原综合单价在该项目合价中扣除,减少超过15%以外部分工程量,按(12.1.1)第三条第3款重新确定综合单价,计算合价后,在该项目合价中扣除。 (五)、措施项目调整 因第12.1.1条的工程量清单及工程数量变化,造成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变更,引起措施项目内容、工程数量发生变化,应调整措施项目内容及措施费。其中采用综合单价计价的措施项目,按12.1.1条规定计价;施工技术措施费中以“项”为单位的根据投标文件一次性包干,但因重大设计变更引起措施变动部分除外,该变动部分重新组价。 (六)、编制依据、组价原则 按照《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2013版)、《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2013)浙江省补充规定》、《浙江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2018版)、《浙江省工程预算定额》(2018版)、《湖州建设工程造价信息》、《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等根据计算工程量和综合单价。

3、投标人中标后,主要施工材料与投标文件中为同一品牌(品牌由投标人自报并经发包人确认),经发包人认可后,不得随意更换,若有特殊情形不得不更换的,承包人以书面形式报发包人,经监理人和发包人批准,价格调低不调高。 4、工程签证单中所发生的零星机械台班和零星人工单价为包干价,只计取税金,不再计取其他费用。 。

12.3 计量 计量的约定:承包人应于支付工程款的规定界面时间向发包人报送上期至本期已完成的工程量报告,并附具进度付款申请单、已完成工程量报表和有关资料。由承包人报监理人、发包人确认。 12.4 工程进度款支付 12.4.1 付款周期 1、桩基完成后,承包人提交付款申请单后20日内,凭所要求的发票,支付已完工程量的60%; 2、深基坑完成后,承包人提交付款申请单后20日内,凭所要求的发票,已完工程量的60%; 3、全面出正负0 后,承包人提交付款申请单后20日内,凭所要求的发票,已完工程量的60%; 4、主体结顶完成后,承包人提交付款申请单后20日内,凭所要求的发票,已完工程量的60%; 5、工程五方竣工验收后,承包人提交付款申请单后20日内,凭所要求的发票,已完工程量的75%; 6、其余款项待竣工结算审计完成后,工程结算审核完成后 20 日内,凭所要求的发票,支付至工程结算审核总造价的 90%;工程项目通过竣工验收满壹年后 14 日内,支付工程结算价的 5%;工程项目通过整体综合验收合格满两年后7日内付清余款(工程质量保修金),即工程审计结算价的5%,缺陷责任期内的一切质量保修费用以及承包人应承担的违约金、赔偿金在该保修金中直接扣除。 7、发包人每月在专户内支付的农民工工资在下笔进度款中扣回。承包人必须按建设局要求按时支付农民工工资。如出现农民工欠薪,发包方有权自未付工程款中扣除欠薪金额相同的金额作为违约金。 付款形式:银行汇款。 发包人支付每笔款项前,承包人应按发包人指定的支付申请表提供9%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发包人只在收到承包人提供相应的9%增值税专用发票后方有义务付款。承包人任何一次不及时提供合法发票的行为,都将导致发包人有权拒绝继续付款而不承担任何责任。

12.5、结算 12.5.1投标人应根据招标文件的有关要求、设计文件并结合施工现场实际情况、拟定施工方案或施工组织设计,投标人根据自身企业情况,依据工程定额和市场价格信息,充分考虑施工期间各类建材的市场风险和国家政策调整风险系数及各项可能发生的一切风险费用并按照本招标文件投标报价要求进行科学、合理地在规定范围内确定投标最终报价内容。一旦确认某一投标人中标,除合同规定的可调整内容外,中标人不得要求追加任何费用。 12.5.2工程结算中,涉及到的特殊装饰材料和信息价缺省材料价格在工程施工过程中,由发包人通过市场询价方式确定签证。价格按甲方、乙方与供货商共同确定的价格为准 12.5.3工程竣工后三个月内承包方提交竣工决算及与决算有关的审计资料。发包方收到竣工决算及与决算有关的审计资料后,6个月内提交初审稿,并由发包方组织承包方和审计方及时对帐。根据相关文件规定,承包方承担的审计费(审计核增及核减超过5%以上部分造价的5%费用)由发包方在承包方工程结算时扣除。 12.5.4竣工时技术资料要完整(包括竣工图),承包人根据城建档案馆要求提供竣工图及竣工资料数量,资料不齐全的工程一律不准竣工验收。承包方应向发包方提交工程竣工图及竣工资料各叁份。 12.5.5发包方负责施工(包括生活)用水、用电总表安装,用水用电费用(含损耗部分)按实际发生数在每次工程进度付款时扣除。承包方对施工用水管道加压或设置水池,从水池中用水泵取水施工等工作内容共计发生的费用由承包方承担。施工用水、用电在定额用量内包干,施工用水、用电结算单价按建设工程当地政府公布信息价补差,超定额用量由承包方自行承担。承包方在施工期间应做好水、电表的保护工作,一旦损坏应及时申报及更换,否则将承担由此给发包带来的一切损失。 12.5.6甲方单独招标,纳入总承包管理的工程,甲方给与总包1.5%的总包管理费,当指定分包单位招标完成后,由分包单位同甲方、土建工程中标方签订三方协议,工程款有甲方直接支付给分包单位,现场施工管理纳入土建工程中标方统一管理,资料由土建工程中标方归档整理。 12.5.7甲定乙供工程:发包人指定的甲定乙供工程,工程款支付根据分包合同履行。发包人通过招投标确定分包单位,分包工程合同由承包人与分包单位进行签订(分包单位的责任和义务同时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有权以此向承包人主张本协议约定的违约责任),工程款由发包人根据分包合同支付给承包人,再由承包人在收到分包工程款后的7日内支付给分包商。如果由于承包人截留或推迟支付分包商工程款,由此给工程造成的经济损失、法律责任均由承包人全权承担。

  1. 验收和工程试车 13.1 分部分项工程验收 13.1.2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验收时,应提前 24小时提交书面延期要求。 关于延期最长不得超过:48小时。 13.2 竣工验收 13.2.2竣工验收程序 关于竣工验收程序的约定: 按质量监督部门规定。 发包人不按照本项约定组织竣工验收、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执行通用合同条款。。 13.2.5移交、接收全部与部分工程 承包人向发包人移交工程的期限: 竣工时间以发包人组织的竣工验收合格日期为准。经发包人组织,监理人、勘察、设计单位、质量监督部门等有关单位共同验收合格的工程,则自验收结束之日起15天内承包人将工程移交给业主方,撤出全部临建、施工人员、施工机械和剩余材料等,并将承包范围内的所有工程清理干净。 发包人未按本合同约定接收全部或部分工程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执行通用合同条款。。 承包人未按时移交工程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每逾期一个自然日,承担暂定合同总额万分之五的违约金。 13.3 竣工退场 13.3.1 竣工退场 承包人完成竣工退场的期限:竣工退场在竣工验收合格后14日内,并经发包人书面确认。
  2. 缺陷责任期与保修 15.2缺陷责任期 缺陷责任期的具体期限:两年。 15.4保修 15.4.1 保修责任 工程保修期为:按附后工程质量保修协议执行,且不得低于法定最低保修年限。 15.4.3 修复通知 承包人收到保修通知并到达工程现场的合理时间:24小时内,逾期未到达现场的,发包人有权自行或委托第三方进行消缺,因此产生的风险和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3. 违约 16.1 发包人违约 16.1.1发包人违约的情形 发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 16.1.2 发包人违约的责任 发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 (1)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前7天内下达开工通知的违约责任: 工期顺延。 (2)因发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违约责任:承包人承诺施工不间断,可向发包人发出通知,要求发包人采取有效措施纠正违约行为。 (3)发包人违反第10.1款〔变更的范围〕第(2)项约定,自行实施被取消的工作或转由他人实施的违约责任:执行通用合同条款。 (4)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或因发包人原因导致交货日期延误或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违约责任:执行通用合同条款。 (5)因发包人违反合同约定造成暂停施工的违约责任:执行通用合同条款。 (6)发包人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导致承包人无法复工的违约责任:执行通用合同条款。 16.1.3 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承包人按16.1.1项〔发包人违约的情形〕约定暂停施工满90天后发包人仍不纠正其违约行为并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16.2 承包人违约 16.2.1 承包人违约的情形 16.2.1.1承包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承担合同总额20%的违约金,并要求承包人另行赔偿发包人损失,且发包人有权要求解除或终止本合同的一部分或全部。 16.2.1.2超过合同中确定的或发包人要求的开工日期达二十天(含二十天)以上的或逾期完工达二十天(含二十天)以上的。 16.2.1.3承包人有转移资产、抽逃资金、工人及设备数据不足及其它丧失履约能力之情形的。 16.2.1.4承包人违反本合同任何条款规定,经发包人限期改正而未改正的。 16.2.1.5承包人工作草率、偷工减料、消极怠工或不听从发包人、监理人、业主方指示,屡教不改的。 16.2.1.6承包人工程质量不合格,且未在业主方、发包人的限期内无偿修理或者返工、改建完成并通过验收的。 16.2.1.7承包人其他根本违约行为,影响合同目的实现的。 如本合同经发包人解除或终止,承包人应根据业主方、发包人的要求妥善做好施工场地的保护和移交工作,按发包人要求将自有机械设备和人员撤出施工场地。发包人有权以任何方式将全部或一部分工程改交他人承揽或施工,对此承包人不得有异议,且应积极配合发包人办理工程报建等相关项目的变更登记手续。 16.2.1.8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承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暂停工程或影响工程进度,只有经业主方通知发包人,再由发包人书面通知承包人才可暂停工程或顺延工期;非经发包人书面同意,任何事实、指令或文件都不能顺延工期。若承包人擅自停工而影响工程进度,发包人可以有权随时解除合同,造成的损失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应立即返还发包人所付之工程、材料款。解除合同后,发包人可以依其认为适当的条件、方式与其它施工单位签约以完成工程,承包人应赔偿发包人因此所受之损失及所增加之费用。 16.2.2承包人违约的责任 承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 16.2.2.1发包人有权要求解除合同,并由承包人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损失,并负责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并赔偿由此引起的发包人的一切经济损失。 16.2.2.2承包人确保达到投标时承诺的质量标准,否则赔偿签约合同价3%的违约金。 16.2.2.2承包人若发生重大安全、质量事故,除按有关规定执行外,由此引起增加的费用,均由承包人承担,对因此而引起的工期延误等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承包人应承担赔偿责任。对发生的质量问题,承包人必须采取措施,确保达到设计图纸要求。。 16.2.3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关于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特别约定:按上述约定执行。 发包人继续使用承包人在施工现场的材料、设备、临时工程、承包人文件和由承包人或以其名义编制的其他文件的费用承担方式:由承包人承担,并在承包人应得工程款中扣除。
  4. 不可抗力 17.1 不可抗力的确认 除通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不可抗力事件之外,视为不可抗力的其他情形:执行通用合同条款。 17.4 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 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在商定或确定发包人应支付款项后 60天内完成款项的支付。 18.补充条款: 18.1为便于工程竣工备案,竣工资料必须在工程完工后30天内移交给土建单位统一整理。 18.2本工程按合同质量等级建立质量奖罚制度。工程竣工时经发包人组织验收合格方可办理竣工结算。如本工程验收达不到合同要求的质量标准,承包人须在甲乙双方约定的时间内无偿整改至合同要求的质量标准为止,如果承包人未在双方约定的时间内整改或经整改仍达不到合同要求的质量标准或承包人故意拖延交付时间、迟迟不整改到位的,发包人将扣除承包人合同价款的对应价款,并对承包人处以合同总价的对应价款作为罚金,最大罚金为合同价款的5%。同时发包人有权另行组织施工单位进行整改,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直接从承包人的工程款中扣除,并追究承包人的违约责任。 18.3凡因承包人对招标文件、发包人提供的图纸及相关资料阅读疏忽或误解,或因对施工现场、施工环境、市场行情等了解不清而造成的后果和风险,所产生的费用由投标单位承担。 18.4承包人在工程建设中以任何理由要求发包人改变综合单价(除招标文件规定外),并拒绝施工或延缓施工进度导致工期延误,发包人有权终止合同,并要求中标人无条件在限定时间内撤出施工现场,所发生的费用和发包人的损失由中标人承担。 18.5承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执行工程变更,如果出现拒绝执行,发包人有权委托其它单位执行,其价款按其它单位结算价的200%从本合同总价中扣除。 18.6本合同为固定综合单价合同,投标报价已包含但不限于以下费用,不再单独计取。 18.6.1发包人提供的属于本次招标范围内设备、材料、成品、半成品的卸车、领用、保管及发包人要求的设备和材料的二次倒运等产生的费用; 18.6.2施工区域清扫及安全文明施工要求等发生的费用; 18.6.3施工过程配合发包人或上级有关部门的各项检查、宣传费用; 18.6.4发包人委托的检测试验单位来现场对本工程项目实施的监检、检验、试验时由投标人负责提供协助和配合所发生的费用; 18.6.5本项目与其他施工单位的接口交叉作业、配合、维护措施等费用支出,包括但不限于因交叉作业导致施工工艺发生变化而增加的费用等; 18.6.6本工程施工中可能发生的安全、噪声、粉尘、废弃物及油污废水等影响环保问题的治理防范措施费; 18.6.7投标人应按工程量清单中的工程量进行报价,招标图纸中材料表载明的工程量不作为报价的依据; 18.6.8招标图纸中未体现的,依据国家、行业及地方规范中强制性要求施工的工作内容产生的费用; 18.6.9由质监部门根据现场实际情况,为确保施工安全、质量、形象和进度,提出要求更改施工工艺、更换施工材料,机械配备等措施所发生的费用; 18.6.10本项目范围内消防系统通过消防主管部门的竣工验收、检测发生的所有费用; 18.6.11为完成项目竣工备案及报奖所产生的费用,配合竣工图校核及编制和竣工审计等; 18.6.12国家规范规定的所有建筑装修装饰工程方面的试验及检验费用。 18.7 工程变更及签证价款调整 18.7.1工程变更及签证价款调整的依据: 18.7.1.1设计院出具并经发包人确认的设计变更单; 18.7.1.2发包人下发的工程联系单; 18.7.1.3承包人上报并经监理及发包人确认的工程联系单。 18.7.2价款调整的计价方法 18.7.2.1工程量清单项目予以调整: 1、发包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项目漏缺陷、重复列项; 2、工程变更引起新增或减少清单项目; 3、施工图纸、工程变更后与原招标工程量清单的特征描述不符。 18.7.2.2工程量清单项目的工程量予以调整: 1、发包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项目工程量有偏差; 2、工程变更引起的工程量增减; 18.7.2.3在合同工期内,风险范围内的综合单价及有关费用的报价,不再调整,一次性包干。 18.7.2.4综合单价的确认按下列方法进行: 综合单价的调整,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应按下列办法确定: 发包人要求设计变更引起的工程量清单项目的工程量增减和新的工程项目的,其相应综合单价调整的方法为: 1合同中有相同工程项目综合单价的,按照合同中有相同工程项目综合单价计算确定; 2合同中有类似工程项目综合单价的,可参照合同中有类似工程项目综合单价计算确定; 3合同中没有类似工程项目综合单价的,由承包人根据《浙江省建设工程计价规则》(2018版)、《浙江省建设工程施工机械台班费用定额》(2018版)、《浙江省建筑安装材料基期价格》(2018版)、《浙江省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预算定额》(2018版)、《浙江省通用安装工程预算定额》(2018版)、《浙江省市政工程预算定额》(2018版)以及有关的省市地方政策性文件规定执行。由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的组价原则或参考“清单计价依据”提出适当的综合单价,综合单价下浮率不小于7%。由投标人在报价函中自报。 4清单项目中项目特征或工程内容发生变更的,应以原综合单价为基础,仅就变更部分调整其综合单价。 5工程结算中,涉及到的特殊装饰材料和信息价缺省材料价格在工程施工过程中,由发包人通过市场询价方式确定签证。 18.7.2.5措施费项目变动引起合同价的调整 1由于承包人改变施工技术措施,造成价格变动,措施费不予调整。 2因发包人要求或工程量的增减措施费不予调整。 18.7.3承包人主要施工材料与投标文件中为同一品牌(品牌由承包人自报并符合发包人要求),经发包人认可后,不得随意更换,若有特殊情形不得不更换的,承包人以书面形式报发包人,经监理人和承包人批准,价格调低不调高。 18.7.4工程结算及审计 工程竣工后三个月内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及与结算有关的审计资料。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及与结算有关的审计资料后,送交第三方审计公司进行审计,二个月内提交初审稿,并由发包人组织承包人和审计方及时对帐。根据相关文件规定,承包人承担的审计费(审计核增及核减超过5%以上部分造价的5%费用)由发包人在承包人工程结算时扣除。 18.8 其他 18.8.1对于双方协议终止合同以及国家或当地政府文件要求项目停建、缓建等不可抗力引起合同不能履行,不作为双方违约行为,双方应对按合同完成的合格工程办理结算、移交工程和完整的施工资料,工程移交期间,承包人有责任保证完成工程及现场的完好无损及财产安全,其中包括总承包服务范围内的其他施工工程及产品,否则构成违约,承包人将承担违约责任;对双方协议终止合同和不可抗力引起的合同解除,将不发生退场费和因退场合同终止引起的赔偿和索赔事项和费用,否则构成违约行为。

19、争议解决 双方约定,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产生争议时: 向工程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签字盖章)

甲方/发包人(盖章): 乙方/承包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联系人: 联系人: 通讯地址: 通讯地址: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签约日期: 签约日期:

附件 附件1: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 专用合同条款附件: 附件2: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 附件3:工程质量保修书 附件4:主要建设工程文件目录 附件5:承包人用于本工程施工的机械设备表 附件6: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表 附件7:分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表 附件8:银行履约担保保函格式 附件9:预付款担保格式 附件10:暂估价一览表 附件1: 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 单位工程名称建设规模建筑面积(平方米)结构形式层数生产能力设备安装内容合同价格(元)开工日期竣工日期 附件2: 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 序号 材料、 设备品种规格型号单位数量单价(元)质量等级供应时间送达地点备注 附件3: 工程质量保修书 发包人(全称): 承包人(全称):

发包人和承包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经协商一致就 (工程全称)签订工程质量保修书。 一、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 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质量保修范围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供热与供冷系统,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以及双方约定的其他项目。具体保修的内容,双方约定如下: 。 二、质量保修期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工程的质量保修期如下: 1.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 为 年; 3.装修工程为 年; 4.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工程为 年; 5.供热与供冷系统为 个采暖期、供冷期; 6.住宅小区内的给排水设施、道路等配套工程为 年; 7.其他项目保修期限约定如下: 。 质量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三、缺陷责任期 工程缺陷责任期为 个月,缺陷责任期自工程实际竣工之日起计算。单位工程先于全部工程进行验收,单位工程缺陷责任期自单位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算。 缺陷责任期终止后,发包人应退还剩余的质量保证金。 四、质量保修责任 1.属于保修范围、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当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7天内派人保修。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保修的,发包人可以委托他人修理。 2.发生紧急事故需抢修的,承包人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 3.对于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立即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并由原设计人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人提出保修方案,承包人实施保修。 4.质量保修完成后,由发包人组织验收。 五、保修费用 保修费用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 六、双方约定的其他工程质量保修事项: 。 工程质量保修书由发包人、承包人在工程竣工验收前共同签署,作为施工合同附件,其有效期限至保修期满。

发包人(公章):   承包人(公章):  地 址:  地 址: 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电 话: 电 话: 传 真: 传 真: 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 号:  账 号: 邮政编码:  邮政编码: 附件4: 主要建设工程文件目录 文件名称 套数 费用(元) 质量 移交时间 责任人

附件5: 承包人用于本工程施工的机械设备表 序号机械或设备名称规格型号数量产地制造年份额定功率(kW)生产能力备注附件6: 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表 名 称 姓名 职务 职称 主要资历、经验及承担过的项目 一、总部人员 项目主管

其他人员

二、现场人员 项目经理

项目副经理

技术负责人

造价管理

质量管理

材料管理

计划管理

安全管理

其他人员

附件7: 分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表 名 称 姓名 职务 职称 主要资历、经验及承担过的项目 一、总部人员 项目主管

其他人员

二、现场人员 项目经理

项目副经理

技术负责人

造价管理

质量管理

材料管理

计划管理

安全管理

其他人员

附件8: 银行履约保函 保函编号: 开立日期: 致XXXXXXXX(受益人、发包人) 鉴于受益人与 (以下简称承包人)于 年 月 日签订的 (以下简称承包合同)。根据承包合同约定鉴于我行接受承包人的委托,同意出具保函为承包人担保,对承包人根据承包合同应履行的全部义务及责任,以总金额人民币 向受益人承担连续的、不可撤销的、无条件的担保。 向受益人保证如下: 1、我行在接到受益人提出的因承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未能履行或违背合同规定的责任和义务而要求索赔的书面通知后7个银行工作日内,在上述担保金额的限额内一次性向受益人支付任何数额的款项,无须受益人出具证明或陈述理由。 2、我行将不坚持要求受益人首先向承包人索要上述款项,我行还同意:任何受益人与承包人之间的合同款项的修改、规范或其他合同文件的变动、补充都不能免除我行按本保函所承担的责任。因此,有关上述变动、补充和修改无须通知我行。 3、本保函自主合同生效之日起效,有效期至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一个月止,工程承包合同按期履行完毕,保函超过有效期保函自行失效,请将本保函退回我行注销。但尽管前述,本保函有效期最迟不超过【】年【】月【】日,本保函项下相关一切索款要求需在保函有效期届满前提出。 4、我行在支付索赔款前,仅就索赔额是否属于或超过担保范围,索赔是否超过担保期限二个事项进行审查,除此之外不作审查,且我行不享有先诉抗辩权,受益人采取的未明示免除我行责任的任何其他行为,均不能免除我行在本保函项下的责任。 5、本保函自本行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盖章后即时生效。

担保人(盖章)

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

联系地址: 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

签发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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