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汇金垃圾清运合同2025.9-2026.8 / 版本差异 1_to_2
本页是 knowledge-vault 内的自包含来源快照。知识库正文应链接到本页;如果发现事实提取错误,应回到提取层修复后重新生成,而不是手改本页。
来源摘要
- 来源类型:版本差异 Markdown
- 来源角色:版本差异
来源内容
1_原版合同 → 2_修订版合同
- 原文行数: 110
- 对比行数: 106
- 差异行数: 132
--- 1_原版合同
+++ 2_修订版合同
@@ -5,7 +5,7 @@
法定代表人: 李运
联系电话: 手机号已脱敏
-被委托方: 湖州创欣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如为个人,应在姓名之后添加身份证号码,下称乙方)
+受托方: 湖州创欣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下称乙方)
地址: 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织里镇织纺路1号C座
法定代表人: 徐耀
联系电话: 手机号已脱敏
@@ -15,17 +15,16 @@
第一条 项目概况
甲方委托乙方承担 汇金商业广场 项目的生活垃圾清运。项目地址: 湖州 市
吴兴 区 八里店镇姚山路与草荡漾路交汇处 路 / 号;项目类型: 商业 ,总建筑面积: 31885 平方米,共 / 户。
-第二条 合同金额(需勾选)
-¬Ρ方式一 本合同内生活垃圾清运定价为人民币 13.0909 元/桶/月,共计 22 桶,桶容积为χ660L/个Ρ240L/个 χ120L/个 χ50L/个 χ40L/个,按照实际需清运垃圾桶个数核算月度清运费用,约定月度费用上限金额为人民币(大写) / 万 捌 仟 柒 佰 陆 拾 / 元 / 角 / 分(即¥ 8760 元),开具 6 %增值税(⎭专用/♦普通)发票。
-¬χ 方式二 本合同内生活垃圾清运单次定价为人民币 元/桶/次,现场需清运垃圾桶数量共计____桶,桶容积为χ660L/个 χ240L/个 χ120L/个 χ50L/个 χ40L/个,按照实际清运垃圾桶次核算月度清运费用,开具 %增值税(♦专用/♦普通)发票。
-¬ χ 方式三 本合同内生活垃圾清运单次定价为人民币 元/桶/次,现场需清运垃圾桶数量共计____桶,桶容积为χ660L/个 χ240L/个 χ120L/个 χ50L/个 χ40L/个,按照实际清运垃圾桶次核算月度清运费用,但双方约定月度费用上限金额为人民币(大写) 万 仟 佰 拾 元 角 分(即¥ 元),开具 %增值税(♦专用/♦普通)发票。
+第二条 合同金额
+本合同期限内,服务费总价为102150元(含【6】%增值税),每月8760元,对应服务内容为:22个垃圾桶,每天清运一次。
+如合同期内,甲方增加垃圾桶数量或清运次数的,单天清运工作量在24个垃圾桶次内的,服务费总价不变,超过上述单天工作量的,超过的部分按照13元/桶/次结算。
第三条 付款方式
-本合同费用采取 χ月 Ρ季度 χ半年度 方式结算,乙方于每个应结算周期到达次月10日前向甲方提交应开票金额及合同约定发票税率、类型,甲方于收到发票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以转账/支票方式支付。
-乙方开户行: 湖州吴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太湖新区支行 ;
-开户名: 湖州创欣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
-银行账号: 201000302692541 。
+本合同费用采取 月 季度 半年度 方式结算,乙方于每个应结算周期结束次月10日前向甲方提交应开票金额及【6】%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甲方于收到发票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以转账/支票方式支付。
+乙方开户行: 中国工商银行湖州经济开发区支行 联行号:102336022007 ;
+开 户 名: 湖州创欣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
+银 行 账 号: 1205220019200073538 。
若有账户信息变更,乙方需提前一个月,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因变更未通知到甲方的,乙方自行承担因收款信息变更造成的损失等法律后果和责任。
第四条 合同期限
@@ -35,27 +34,26 @@
5.1、负责将项目的生活垃圾定时收集倒进垃圾桶(池、车)内,但建筑、装修废料需另行归集清运,不在此类;
5.2、安排专人协助乙方解决垃圾清运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5.3、甲方因实际需要,有权调整垃圾桶位置及数量;
+5.4、甲方应在合同期限内确保垃圾桶完好无破损,如有损坏甲方应及时更换,如需增加垃圾桶,由甲方负责添置。非乙方原因导致的垃圾桶毁损灭失,后果由甲方自行承担,与乙方无涉。
第六条 乙方权利和义务
-6.1、每天在 07 : 00 - 08 : 00时间之间把甲方项目上的垃圾桶(池)清运干净,并运离甲方管理项目,一天负责清运2次,做到日产日清。如没有清运干净或无故旷运,需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或道路不通除外,但需提供不可抗力的详情及将有关证明文件送交甲方);
-6.2、清运后保持垃圾桶周围整洁,垃圾桶必须摆放整齐(属乙方提供垃圾桶的,破损时须及时更换);
-6.3、由于乙方未能及时清理生活垃圾被甲方考核不达标或上级卫生部门检查罚款的,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及罚款。
+6.1、每天在 07 : 00 - 08 : 00时间之间把甲方项目上的垃圾桶(池)清运干净,并运离甲方管理项目,一天负责清运1次,做到日产日清。如没有清运干净或无故旷运,需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或道路不通除外,但需提供不可抗力的详情及将有关证明文件送交甲方);
+6.2、清运后保持垃圾桶周围整洁,垃圾桶必须摆放整齐;
+6.3、由于乙方未能及时清运生活垃圾被甲方考核不达标或上级卫生部门检查罚款的,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及罚款。
6.4、乙方自备配置生活垃圾清运车辆和清洁设备工具及清运人员,并负责包括乙方员工的安全和社会
保险、车辆运输的保险和安全(包括第三者责任险);
-6.5、乙方需具备合法的生活垃圾清运经营资质和生活垃圾处理填埋场所;否则,乙方须承担由此造成
-的一切责任。同时,需向甲方一次性支付违约金5000元及甲方有权扣除乙方的全部垃圾清运费用,并即时解除本合同并不负任何责任,且保留追究乙方相关法律责任。
-6.6、如甲方通知有临时或紧急清运任务,乙方应及时完成,不得拖延、拒绝;
+6.5、乙方需具备履行本协议项下义务的资质和能力,否则,乙方须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责任。
+6.6、如甲方通知有临时或紧急清运任务,经双方协商一致后,乙方应及时完成,不得拖延、拒绝;
6.7、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以直接或间接方式转包本合同项下义务给第三方,否则视为乙方违约,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乙方并需承担全年合同总金额20%的违约金。
-6.8 采购优先权。在进行乙方负责本项目清洁设备、工具或垃圾桶采购时,乙方应优先考虑在甲方指定的田丁云商或田丁优选平台上进行。甲方将努力确保这些平台上提供的产品质量可靠、价格合理,并且满足乙方的采购需求。
第七条 违约责任
7.1、乙方有下列违反本合同约定情况之一的,乙方应承担违约责任,且甲方有权对乙方采取以下措施:
-7.1.1、乙方未按约定的时间进行垃圾清运,每次扣款100元;连续超过3次(含3次)以上甲方可随时解除合同;
-7.1.2、乙方未清运干净或未保持垃圾中转站整洁连续超过3次以上,乙方应承担当月合同费用10%的违约金;
-7.1.3、乙方无故旷运一次,乙方应承担当月服务费用总额的50%作为违约金;乙方无故旷运超过2次以上(含2次),乙方应承担当月服务费用总额的100%作为违约金。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且不承担由此带来的任何法律及赔偿责任。
-7.1.4、因乙方原因被卫生管理部门批评或者罚款的,甲方有权扣除乙方当月服务费用总额的50%作为违约金,并由乙方承担所有罚款金额;
-7.1.5、乙方违反项目的规章制度、损害项目公共设施导致住户投诉的,每次甲方有权扣除乙方当月服务费用总额的2%作为违约金,以此类推;
-7.1.6、乙方违反合同约定的乙方义务的,如乙方擅自转包合同、行为侵害项目业主利益等情形,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并保留法律追究及索偿的权利,且乙方应承担当月合同费用20%作为违约金。
+7.1.1、因乙方自身原因导致乙方未按约定的时间进行垃圾清运,每次扣款100元;任意月份连续3天出现未按约定时间清运的,乙方应承担当月合同费用10%的违约金;连续3个月出现上述扣罚当月10%费用情形的,甲方可随时解除合同;
+7.1.2、任意月份连续3天乙方未清运干净且受到主管部门处罚的,乙方应承担当月合同费用10%的违约金;
+7.1.3、乙方无故旷运一天,乙方应承担当月服务费用总额的10%作为违约金;任意一个自然月内,乙方连续3天无故旷运,乙方应承担当月服务费用总额的50%作为违约金,且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且不承担由此带来的任何法律及赔偿责任。
+7.1.4、因乙方未按协议约定正常履约而导致甲方被卫生管理部门批评或者罚款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赔偿甲方损失;
+7.1.5、乙方违反项目的规章制度、损害项目公共设施导致住户投诉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赔偿甲方损失;
+7.1.6 甲方未按约及时足额支付服务费的,每逾期一日,需承担应付未付金额日万分之三的违约金直至付清为止。
7.2双方应切实履行合同义务,若任何一方单方面无故违约,除本合同特殊约定外,违约方需向对方支付相当于一个月合同费用的违约金;
7.3对本合同中约定的所有有关乙方需承担的违约金,甲方有权在任何一笔应付费用中自动扣除,不够部分顺延扣除及另行追偿。
@@ -63,7 +61,7 @@
8.1乙方对在工作过程中接触到的甲方的任何资料、文件、数据(无论是书面的还是电子的),以及对为甲方服务形成的任何交付物,负有为甲方保密的责任。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任何第三方提供或透露。甲方向乙方提供的任何资料、文件和信息,在乙方服务结束后,乙方均应及时归还甲方,电子文档的应从自己的电脑等存储设备上予以永久删除。乙方上述的保密义务在合同有效期结束后继续生效,直至甲方的相关信息能够通过第三方公开渠道取得时或甲方公布时终止。
8.2 乙方人员违反上述保密约定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承担10万元的违约责任,甲方保留追究乙方其它责任的权利。
第九条 合同生效、变更、终止
-9.1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经双方协商同意对本合同条款进行变更的,应以签订补充协议或其他书面形式进行。本合同的转让或分包均需经对方书面同意。
+9.1本合同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经双方协商同意对本合同条款进行变更的,应以签订补充协议或其他书面形式进行。本合同的转让或分包均需经对方书面同意。
9.2在合同期间,如因业委会、开发商提前与甲方及/或甲方关联企业解除合作项目的物业服务合同或物业服务合同期限届满未续签等甲方撤场的情形时,从甲方撤场之日起,本合同解除,甲方不承担违约责任。
9.3 未经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单方面终止本合同,本合同另有约定除外。因不可抗力或其他原因双方同意终止合同的,可协议终止。
9.4 如果合同任何一方违反合同条款,在给予了书面通知和合理期限内予以纠正,而仍未改正的,另一方有权书面通知终止合同,并追究违约方违约赔偿责任。
@@ -77,10 +75,10 @@
因本合同或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三条 其他约定
-13.1双方本着友好合作原则商定,乙方进驻甲方现场后,若因服务范围扩大/减少或工作增加/减少,需增加/减少费用时,由双方协商议定,但乙方不得对工作进行拖延、拒绝。
-13.2乙方在上述服务范围之外,根据现场情况每月免费提供 5 小时/人的工作量,供甲方灵活调动安排使用。
+13.1双方本着友好合作原则商定,乙方进驻甲方现场后,若因服务范围扩大/减少或工作增加/减少,需增加/减少费用时,由双方另行协商议定。
+
第十四条 附则
-14.1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双方另有约定除外。合同一式五份,甲方执三份,乙方执二份,具同等法律效力。
+14.1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双方另有约定除外。合同一式五份,甲方执三份,乙方执二份,具同等法律效力。
14.2 本合同附件为合同不可分割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4.2.1 如乙方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必须提供乙方的营业执照及履行本合同必备的资质等证件复印件。
14.2.2 如乙方是个人的,必须提供乙方完整的个人正反两面身份证附个人手写签名并加盖指模、个人手机号码及履行本合同必备的资质等证件复印件。
@@ -89,22 +87,20 @@
■(以下无正文)
+
+
+
委托方: 湖州佳又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被委托方:湖州创欣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方代表: 被委托方方代表:
-地址: 地址:
-联系人: 联系人:
-邮编: 邮编:
-电话: 电话: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号: 账号: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湖州经济开发区支行
+账号: 账号:1205220019200073538
日期: 2025年9月1日 日期:2025年9月1日
- 合同签订地:深圳市南山区
+ 合同签订地:湖州市吴兴区
+
+
+
+
附件1 平台内结果公示
-
-
-版本编号:BL-CG-SHLJ-2018-001
-
-第 PAGE 5 页 共 NUMPAGES 5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