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陇川俊驰场地租赁合同 / 2_修订版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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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团法务修订版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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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用地及厂房租赁合同

甲方(出租方):陇川俊驰石业有限公司 地址:云南省德宏州陇川县城子镇曼冒村委会旁俊驰石材加工厂 法人代表:任易涛 联系人:任易涛 联系方式:手机号已脱敏

乙方(承租方):德宏嘉沃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云南省德宏州陇川县景罕镇海岗小组01号 法人代表:周顺杰 联系人:王勇健 联系方式:手机号已脱敏

鉴于: 乙方因生产经营需要,租赁甲方合法所有的工业用地及地上厂房(具体面积见附件)。为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双方根据《民法典》等相关法律之规定,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就厂房及场地租赁事宜达成一致意见,并签订合同如下:

一、租赁标的及用途 1、甲方将坐落于陇川县城子镇曼冒村的厂房及场地,租赁给乙方用于生产、经营。 2、本合同约定租赁的仓库面积为:10亩。 3、具体位置如下:城子镇曼冒村委会(原雅森特木材加工厂)。

二、租赁方式 1、乙方承租后,根据生产经营需要,自行装修、改造,添置生产设备,但不得破坏厂房安全结构。厂房移交乙方后,租赁期限内,租赁厂房内一切环保、消防、安全责任均由乙方负责,若由此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承担全额赔偿责任,但如因厂房原结构、质量等问题造成的安全环保事故,由甲方承担全部责任,且乙方有权要求甲方立即消缺以达到正常可使用状态。 2、租赁期满,若未续租的,乙方须在期满前自行将自有设施、设备搬离厂址,但乙方在该地块上所建的所有不可移动建筑物、各种照明电源线路(除变压器动力电缆外)和水管管道,均无偿归甲方所有。 3、本协议租金标的为附件所列示的厂房,出租方承诺将无条件保障承租方使用通道的畅通,且根据承租方的业务需要,如后续需要使用露天硬化场地堆放甘蔗渣等原材料的,承租方可根据需求进行租赁,租赁费用1万元/亩/年,按实际需求及使用面积支付租金,出租方承诺接受,且乙方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承租的权利。 4、租赁期限:合同租赁期限共【3】年,暂定为自2026 年3月【 】日起至2029年3月【 】日止,具体租赁期限起算日以出租方完成租赁标的的清空腾退且实际交付乙方之日起算。

四、租金及支付方式 1、租金:甲、乙双方约定,租赁标的年租金为:¥196200.00元/年(大写:壹拾玖万陆仟贰佰元整),租赁期限3年,租金合计:¥588600.00元(大写:伍拾捌万捌仟陆佰元整),以上金额含税,甲方开具9%增值税专用发票。 2、押金:¥180000.00元(大写:壹拾捌万元整),甲方向乙方出具合法有效的押金收据。 3、支付方式:租金按年支付,实行押一付一,第三年租金以押金抵扣。乙方应在本合同签订生效,并收到甲方开具的第一年租金增值税专用发票及押金收据后15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支付押金及第一年租金。第二年租金:甲方应于当年度租期结束当月内开具增值税发票,乙方收到甲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后15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支付租金。第三年租金:以押金抵扣后,乙方应于收到甲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5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支付剩余租金¥16200.00元(金额大写:壹万陆仟贰佰元整)。 4、甲方收款账户信息如下: 账号:5600021454280012 开户行:德宏农村商业银行陇川支行

五、其他费用 1、租赁期间,租赁厂房及所占土地的房产税、增值税及附加、土地使用税、个税和印花税等,由甲方承担;乙方使用该厂房及场地所产生的国家税收,卫生,保险,电费、水费等,在经营期间乙方所产生的一切债权债务由乙方自行承担,与甲方无关。 2、甲乙双方约定,甲方按乙方要求时间内清空场地及住所,并确保能正常使用后交付乙方,租赁期限自实际交付乙方后计算。乙方经营过程中的需要的其他水、电设施(如有安装费用,由乙方负责;租赁期满,变压器等水电设备归乙方所有,对此甲方无异议),乙方根据水、电表实际使用量据实向水、电管理部门交纳水、电费,不加价。

六、甲方权利义务 1、本协议签订后5个自然日内,甲方应当立即将本合同第一条约定的厂房和场地等移交给乙方承租使用,甲方逾期交付乙方的,应按日租金标准计算逾期违约金。日租金=年租金/365天。 2、甲方承诺,出租厂房和场地等均为甲方所有,甲方拥有完全的出租权利,租赁厂房无产权瑕疵,无其他租赁合约。如因房屋权属争议或其他使用争议对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应承担年租金的20%作为违约金,如造成乙方损失的,还应另行承担赔偿责任。如发生房屋权属争议影响承租方使用租赁标的物的,承租方有权立即解除合同,出租方应按实际租赁时间计算租赁费并退还承租方预交租金。 3、甲方有权监督乙方按合同约定用途合法使用该厂房。 4、因乙方生产经营需要办理证照及行政许可等有关事项的,甲方应提供必要的手续、便利,协助乙方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以便乙方能够顺利生产经营,包括但不限于由产权人出具产权证明等。 5、乙方租用期内,非因政府行为或不可抗力,甲方不得干涉、阻拦乙方正常生产经营。 6、租赁期间甲方必须保障乙方的物流通道畅通,物流通道属于双方公用区域且不额外收取租金。

七、乙方权利义务 1、租赁期内,乙方根据自身生产经营需要,新投资的设施、设备,归乙方所有。 2、在租赁期内,乙方为该土地及厂房的实际管理人,应严格按照当地政府有关管理要求,做好安全,环保和消防等工作,因乙方工作措施不到位而产生责任事故和人员伤亡的该事故责任及经济损失(包括第三方经济责任)由乙方负责,甲方不承担任何赔偿和法律责任,若因此给甲方造成损失,乙方应向甲方承担赔偿责任。 3、乙方对自己聘任的工作人员薪酬保险、去留及工伤等承担全部责任,若因此对甲方利益造成损害的,乙方须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4、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租赁厂房转租,出卖和抵押给第三方。 5、租赁期间,乙方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得利用厂房进行非法违法经营活动。 6、乙方应按国家相关规定做好消防、安全等工作。 7、乙方应按约定及时向甲方支付租金。 8、乙方必须保证厂房的安全用电,应设置安全通道,严禁使用明火、私搭电线等,如因乙方原因引起火灾造成损失,则由乙方承担经济赔偿责任和法律后果。 9、乙方租用期间,房屋电力设施老化、破损的维修维护由乙方负责并承担相应费用。

八、押金 本合同生效后承租方支付履约押金(押金)¥196200.00元。

九、违约责任 1、租期内,若甲方无故单方终止合同,甲方应按原价赔偿乙方投资装修金、退还剩余租期租金,并按合同年租金的20%承担违约金;若乙方无故单方提前终止合同,甲方应退还乙方当年已付租金的剩余部分,但乙方需承担合同年租金20%的违约金。 2、乙方应当按本合同第四条约定向甲方支付租金,如乙方逾期一个月未向甲方支付租金,视为乙方违约,自逾期的第31天起,乙方应该就其未付租金按每日万分之一的利率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3、因甲方原因或厂房场地原因导致乙方无法正常经营的或厂房产权存在瑕疵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要求甲方退还剩余租期租金,并承担年租金20%的违约金,如造成乙方损失的(包括但不限于搬迁及清退场地费用、前期投资装修等),还应由甲方承担赔偿责任。 4、因租赁标的自身合法合规性问题导致本租赁合同无效的,出租方承担全部责任和过错,出租方应按实际租赁时间计算退还预缴租金,同时,出租方还需赔偿承租方年租金20%的违约金,如承租方因此受到损失的(包括但不限于搬迁及清退场地费用、前期投资装修等),出租方还需全额赔偿。

十、不可抗力 1、合同期内,如遇法律规定的不可抗力等事项,甲乙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但应当在发生不可抗力后及时通知对方以减少双方损失。 2、若租赁期内,场地或厂房,因行政规划、市政建设或政策原因,被征收拆除,致使本协议无法继续履行,甲乙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甲方应当至少提前3个月书面通知乙方,结算退还剩余租期的租金及押金。乙方投入的设施设备,乙方可拆除搬离,搬离后可不再恢复至出租时原样。厂房补偿款归甲方所得,但其中的装修补偿款归乙方所得。

十一、争议解决 本协议履行期间若发生纠纷,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一方可向租赁标的物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败诉方承担诉讼费、律师费、保全费等相关费用。

十二、附则 1、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经协商后,可另行签订补充协议予以完善,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备同等法律效力。 2、本合同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本协议首部当事人联系方式和联系信息适用于双方往来联系、书面文件送达及争议解决时法律文书送达,一方联系方式或联系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在变更发生后立即通知其他各方,其他各方在变更通知送达前按原联系方式或联系信息发出的信息或文书仍为有效送达。邮件自签收之日或未被签收的自被邮政或快递部门退回之日视为送达。 (以下无正文) (签字盖章页)

甲方:陇川俊驰石业有限公司(盖章) 授权代表(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德宏嘉沃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盖章) 授权代表(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

签署地点:陇川县城子镇

签署时间:2026年【】月【】日

附件: 1、出租方营业执照

附件: 2、租赁场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