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德宏生物质燃料买卖合同 / 版本差异 0_to_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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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物燃料
-买卖合同
-采购方(甲方):德宏欣启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供货方(乙方):
- 一、合同标的名称:生物质燃料,主要指木质料、木材加工废弃物、秸秆料等没有异常尘土和碎石等杂质的可燃物。
-数量及质量:以乙方生产的全部数量供给甲方为准,燃料均为自然水分,不得人为加水或者其他杂质。质量要求具体见下表:
+(格式合同)
+合同编号:
+
+
+生物质燃料
+
+买 卖 合 同
+
+
+ 甲方: 德宏欣启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乙方:
+合同签订地:德宏市陇川县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
+
+生物质燃料买卖合同
+
+ 一、合同标的名称:
+生物质燃料,主要指木质破碎料,木材加工及家具加工废弃物,秸秆料等没有异常尘土和碎石等杂质。
+ 二、质量要求、技术指标及验收标准:
+ 2.1质量标准:
序号
项 目
技术标准
1
-长度
-≤8-10cm
-2
-西南桦旋切料:水分
-≤34%
-3
-水冬瓜破碎料:水分
-≤38%
-3
-灰分标准
-≤3%
-4
-杂质
-无土、无沙、无石块、不人为掺杂
-5
-其他(....)
-/
-
-三、价格:【 】燃料: 元/吨,含税;
- 【 】燃料: 元/吨,含税;
-上述价格为合同初始执行价格。在合同履行期限内,甲方有权根据市场行情、采购成本等因素对价格进行调整。价格调整应以甲方书面通知(包括但不限于邮件、盖章调价函等形式)为准,乙方在收到通知后【3】个工作日内未提出书面异议的,视为同意该价格调整。调整后的价格自甲方通知中载明的生效日期起执行。
-
-交货地点及要求:
-乙方工厂,乙方负责装好车,装车环节安全责任由乙方承担;甲方负责运输,无特殊情况甲方确保现场存量小于3车,如一周内甲方未派车运输,乙方有权自行处置。
-验收:
-1、重量的验收:以甲方过磅为准,甲乙方派人监磅,甲方开具过磅单给乙方以作为合同价款结算的数量。若双方地磅称重数据差异较大(差异要求< %),甲乙双方接受由对方负责对地磅进行校准。
-2、质量的验收:
-(1)以甲方采样化验结果为准
-(2)水分超标处理:
-水分超标处理:如乙方供应的燃料水分不符合本合同约定要求,按以下方式执行:
-料种
水分
-结算重量
-西南桦旋切料
-34%及以下
-按实际过磅重量结算
-34%<水分≤39%
-结算重量=过磅重量*(1-(实测水分-34%))
-39%<水分≤50%
-结算重量=过磅重量*(1-((39%-34%)+1.5*(实测水分-39%)))
-水分>50%
-没收,不予结算,通知乙方停止送货
-水冬瓜破碎料
-38%及以下
-按实际过磅重量结算
-38%<水分≤43%
-结算重量=过磅重量*(1-(实测水分-38%))
-43%<水分≤50%
-结算重量=过磅重量*(1-((43%-38%)+1.5*(实测水分-43%)))
-水分>50%
-没收,不予结算,通知乙方停止送货
-灰分超标处理
-结算重量=过磅重量*(1-(实测灰分-3%))
-乙方对质量验收结果有异议的,须在收到验收结果后的【 24 】小时内提出,否则视为乙方对验收结果无异议。如乙方确有异议的,最终以双方认可的第三方化验结果为准。
-合同的结算及支付:
-1、履约保证金
-(1)买卖双方签订本合同后,不支付履约保证金,以实际发生的采购结算为准。
-2、结算方式:
-采用月度结算,即当月销售的燃料次月结算,在质量验收合格的前提下,甲方收到货后,甲方根据当月磅单进行统计,货物重量的认定以甲方磅单数据为准。
-甲乙双方每月【 15 】日对乙方上月所供应合同标的的数量、质量及对应合同价款进行结算对账,结算对账单需经双方经办人签字及公司签章确认。
-经双方核对数量、金额无误后,乙方给甲方提供增值税普通发票,甲方收到发票后【 7 】个工作日内付清货款。
-安全:
-1、由甲方负责运输,甲方在运输过程中发生任何安全事故均与乙方无关,但由于因乙方装车问题引起的安全事故除外。
-违约责任:
-因乙方生物质燃料质量原因造成甲方损失的,乙方应全额赔偿。如乙方供货质量不符合甲方要求质量标准两次及以上,乙方需按甲方在本协议项下已结算金额的5%缴纳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损失的,乙方还需另行赔偿,且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在合同期限内,乙方不得将生物质燃料出售给第三方,如经发现,乙方需承担甲方已结算金额5%的违约金,且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如乙方提供的生物质燃料掺杂异常尘土和碎石等其他杂质的或乙方货物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甲方均有权退货。乙方承担退货的费用和风险。
-乙方未能按甲方要求的时间供货,每超过【 】个工作日内,应向甲方支付该批次货款的5%违约金。任意一个自然月内,累计出现3次及以上逾期供货的,视为乙方根本性违约,甲方有权没收全额履约保证金(如有),且甲方有权立即解除合同。
-乙方确保燃料为自然水分,如有人为加水或杂质现象甲方有权单方面拒绝拉运或甲方有权自行处置该批次货物且不予结算该批次费用,发现乙方两次及以上存在人为掺水或掺杂质的,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恶意加水或其他杂质的判定:以供货当月xx地区供货商水分及杂质平均值作为基准值,乙方高于此基准值的,视为恶意加水或其他杂质。
-(5)在质量合格的情形下,甲方无特殊情况未按时支付货款的,甲方需承担违约责任。
-(6)因乙方违约导致甲方解除合同的,乙方需承担甲方已结算金额5%的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损失的,乙方还需另行赔偿。
-合同有效期:
-本合同有效期为:本协议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合同到期若市场无变化,经双方签署书面补充协议后(续签合同),甲乙双方按此合同约定条款继续履行此合同。如市场价格发生变化,双方再重新议价。
-争议解决:
-执行本合同发生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向本协议签订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因一方违反本合同约定导致通过诉讼解决纠纷的,违约方应向守约方承担因诉讼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保全费、律师费等。
-其他: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一式三份,甲方执两份,乙方执一份,双方用扫描件或传真件签约盖章,同样具有法律效力。本合同尾部约定的联系方式及联系信息适用于双方一切通讯往来及文书送达,包括发生纠纷时法律文书的送达,非经一方提前一周以书面形式变更一直有效。邮件以签收之日或未被签收的以被快递或邮政部门退回之日视为送达。电子信息以进入对方信息系统未被自动退回之日视为送达。
+≤ %
+2.2乙方确认所销售给甲方之合同标的,其质量符合上述规定。
+2.3乙方保证所销售给甲方的合同标的,在正常贮存(常温、常压)的前提条件下其品质保持稳定。
+三、乙方应保证甲方免受任何因乙方责任所造成的第三方索赔,如甲方为此承担任何费用或赔偿的,可全部向乙方追偿。
+四、履约保证金:
+4.1甲乙双方约定,乙方向甲方缴纳履约保证金金额为人民币 元。
+4.2乙方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扣除履约保证金,并要求乙方赔偿甲方因此受到的一切损失。甲方扣除履约保证金后,合同继续履行的,乙方应在10日内补足金额,未及时补足的,甲方可自动从未结货款中扣除。合同期满,乙方如约履行完毕合同且甲方无异议的,剩余的履约保证金由甲方无息退返。
+4.2.1违反本合同或招标合同约定,提高价格、降低质量、拖延供货时间等不诚信行为。
+4.2.2在履行投标合同过程中,出现严重的质量问题或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安全事故或不良社会影响的。
+4.2.3乙方有向甲方具体采购或者经办人员提供请吃、贿赂等不廉洁行为的。
+4.2.4发生条款第八项:违约责任中的违约情形。
+五、交货数量、供货期、地点、时间、方式及保险:
+5.1本合同下乙方所需供应的合同标的的数量为 吨/天,具体以甲方的通知为准。
+5.2本合同下供货期为: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5.3交货地点:甲方指定乙方交货的地点为: (以下称“现场”),乙方应同时提供合同标的的送货单,甲方负责卸车事宜。
+5.4交货时间:由甲方根据实际需要提前向乙方发出通知,通过汽车运输的方式将指定数量的符合质量要求的合同标的送至甲方现场交货。
+5.5本合同确认,由甲方负责提供符合中国国家相应安全规范的运输工具,将甲方所购之合同标的安全送达现场。
+5.6保险及费用的负担:甲方负责办理本合同下合同标的的运输保险并承担费用。
+六、验收:
+6.1重量的验收:合同标的送达甲方现场后,按甲方指定的衡器进行称重,甲乙双方派人监磅,称重码单应记载毛重、皮重、净重并且由双方监磅人员共同签字认可(乙方授权代表应向甲方出示身份证明文件和乙方出具的授权委托书),该码单记载之净重即甲方收到合同标的的实际数量(以下称“实际收到量”),为双方用于合同价款结算的数量。合同标的中铁器、泥沙等杂质,乙方应于接到甲方通知后的2天内自行拉走,乙方承担运输的费用和风险,且在本合同结算时,自结算数量中扣除上述应由乙方拉走的杂质的数量。
+6.2质量的验收:
+6.2.1本合同下合同标的的验收按照本合同第二条约定的标准进行。
+6.2.2合同标的送达甲方现场后,由甲乙双方各自授权代表(乙方授权代表应向甲方出示身份证明文件和乙方出具的授权委托书)共同取样、封存,乙方未到取样现场的,甲方有权自行取样且视为乙方认可甲方自行取样的样品,乙方承诺不对样品提出任何异议。甲方对样品进行质量检验后将质量检验结果及时通知乙方。
+七、合同价款的结算及支付:
+7.1合同价款的结算:
+7.1.1乙方所销售给甲方之合同标的基础单价为 元/吨(正规税务发票)。
+7.1.2本合同下合同价款 =结算单价×(实际供货量-数量扣罚)。该合同价款包括甲方因乙方履行本合同约定而应支付给乙方的一切款项(包括但不限于材料费、税费等)。
+7.1.3数量扣罚:
+1当水分> % 时,数量扣罚超水分指标的相应重量;
+7.2结算期限及支付:
+7.2.1甲方向乙方预付合同标的价款人民币 元(下称“预付款”),甲乙双方对乙方所供应合同标的的实际合同价款达到预付款金额时进行结算,结算单需经双方签章确认。
+7.2.2在合同标的合同价款经结算确定后乙方应向甲方提供规范的发票正本,甲方应在收到发票后 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支付合同价款。
+ 八、违约责任及合同的解除:
+8.1在供货期间,因乙方原因无法按甲方实际需求量供应合同标的的,甲方有权对乙方进行 元/次的扣罚,罚金从当月的货款中扣除,自然灾害、政府行为等不可抗力因素除外。
+8.2在合同期内,当月累计发现水分> %的,则甲方有权立即解除本合同。
+8.3如在卸料中途抽查检验发现质量明显不合格的,如掺杂较大石块,铁件,泥沙等行为,甲方有权终止卸料,之前所卸材料按不合格产品处理,不计吨位。若乙方更换的材料仍未达到甲方质量标准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因此引起的环保事故,乙方应承担一切责任,并应赔偿甲方所有损失。
+8.4 乙方人员及车辆在甲方厂区内,违反甲方管理制度或造成甲方厂区财物损失的,应按照制度处罚并按实物价格赔偿。
+8.5乙方在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如遇企业经营等相关资质被吊销、注销等情况,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协议,并不负任何违约责任。
+九、其它约定事项:
+9.1甲方在合作期限内不定期进行乙方的服务综合评价,若评价结果不能符合甲方的要求或达不到甲方的评价标准,甲方有权取消供货资格和终止合同。
+9.2甲方对履约保证金的扣除不免除或减轻乙方应承担的履约责任、违约责任或赔偿责任。履约保证金在退还时仍有剩余的,方可用于抵扣赔偿金等乙方应支付的款项。
+十、争议的解决:
+甲乙双方因本合同而发生的争议,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的,则任何一方有权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因一方违反本合同约定导致通过诉讼解决纠纷的,违约方应向守约方承担因诉讼产 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保全费、律师费等。
+十一、其他
+ 11.1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立即生效。
+ 11.2本合同一式4份,甲方执2份,乙方执2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1.3本合同约定的联系方式及联系信息适用于双方一切通讯往来及文书送达,包括发生纠纷时法律文书的送达。上述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在变更发生后3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其他各方,否则视为变更未发生。以邮件寄出的自被签收之日或未被签收的自被邮政部门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以数据电文发出的自按本合同约定的方式发出并进入对方信息系统之日视为送达。
+(以下无正文)
甲方
乙方
-单位名称:
+单位名称:德宏欣启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单位地址:
+
+
法人代表:
-委托代理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
联系电话:
电子邮箱:
开户银行:
@@ -99,16 +90,12 @@
税号:
单位名称:
单位地址:
-经营者(签字):
+
+
+法人代表:
+委托代理人:
联系电话:
电子邮箱:
开户银行:
账号:
税号:
-
-
-签署时间:2026年 月 日
-本协议签订地:湖州市吴兴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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