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浙江聚力德环境服务有限公司吴兴分公司一般固废清运合同 / 版本差异 1_to_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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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_原版合同 → 2_修订版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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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_修订版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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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1330501MA2JL58R89
 税号:
 91330502MA29KU958Q
-根据《民法典》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甲方(指定地点)生产加工过程中产生的一般工业固体废弃物(以下简称“一般固废”)委托给乙方进行清运事宜,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合同,以资共同遵守。
+根据《民法典》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甲方将一般工业固体废弃物(以下简称“一般固废”)委托给乙方进行清运事宜,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合同,以资共同遵守。
 一、委托范围及要求
-1、委托范围:甲方(指定地点)厂区内产生的一般固废,附清单。
+1、委托范围:长兴县和平镇工业园区内,甲方指定单位产生的一般固废,附清单。
 序号
 种类
 收费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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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服务内容
 1
 一般固废
-清运企业≤35家
+园区内清运企业≤35家
 【160000】元/年(含税6%)
 清运服务
 备注
 生产过程中产生的一般工业固废(除危险废弃物)
-2、委托要求:甲方将(指定地点)委托范围内的一般固废交由乙方处置,乙方根据实际情况对收运的一般固废选择合法途径进行处置。
+2、委托要求:甲方将委托范围内的一般固废交由乙方处置,乙方根据实际情况对收运的一般固废选择合法途径进行处置。
 二、委托处理量
-经双方确认一致,本合同期限内,预估清运企业35家,预估清运量为【1095】吨/年,总清运费用为【 160000 】元/年(大写:拾陆万元整)。
+经双方确认一致,本合同期限内,长兴县和平镇工业园区内预估清运企业35家,预估清运量为【1095】吨/年,总清运费用为【 160000 】元/年(大写:拾陆万元整)。
 三、合同有效期
 本合同有效期为:2025年 2 月 12日起至 2026年 2 月 11 日止。
 四、清运费用约定
-1、合同期限内,指定地点每超出一家按4000元/家/年支付,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1、合同期限内,长兴县和平镇工业园区内如有超过35家企业需清运的,每超出一家按4000元/家/年支付,另行签订补充协议。实际清运企业如不超过35家的,仍按照固定16万/年的价格结算。
 2、乙方在满足一般固废运输处置作业需要的前提下,可以灵活调整人员及设施设备在作业中的配置。
-3、用于甲方厂区内一般固废源头收集所需设施设备的相关购置费用及运营费用由甲方负责并承担费用。
+3、用于甲方一般固废源头收集所需设施设备的相关购置费用及运营费用由甲方负责并承担费用,甲方确保相应设施设备运行状况良好。。
 五、付款方式
 1、合同期内,按单季度付款,即乙方于每季度【 5 】日前,向甲方开具上一季度清运费用发票,甲方收到乙方开据增值税专用发票之日起【30】日内向乙方支付上一季度清运费用。
 2、在合同期限内,若国家税务政策发生变化,乙方按调整后的税率开票发票,因税率调整所获收益归乙方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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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乙方通过称重计量一般固废的产生量。双方约定本合同范围内固废清运,以乙方或乙方指定的地磅过磅单为准。任何一方若对对方磅单数据有异议的,可依据双方共同确认的第三方磅单数据结算。
 七、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在正常生产加工过程中产生的一般固废,委托乙方进行清运。
+1、甲方委托乙方进行一般工业固废清运。
 2、甲方有权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对乙方的清运过程进行监督。
 3、甲方应按乙方的要求对一般固废进行源头分类、收集、打包、装运等前期作业,为乙方的清运作业提供便利。
 4、甲方应积极配合乙方在一般固废管理过程中涉及到的需要以甲方名义进行办理的相关事宜。
-5、甲方应提供或配合乙方调查有关企业内产生的一般固废的种类及数量,不得将合同外的生活垃圾、非一般固废、危险废物和废液混入裝车,若因上述原因造成运输、处理、固废时造成困难、事故、损失或责任的,甲方应负担全部责任(危废的鉴定由专业的第三方机构鉴定)。
+5、甲方应提供或配合乙方调查有关企业内产生的一般固废的种类及数量,不得将合同外的生活垃圾、非一般固废、危险废物和废液等其他各类不符标的混入裝车,若因上述原因造成运输、处理、固废时造成困难、事故、损失或责任的,甲方应负担全部责任(危废的鉴定由专业的第三方机构鉴定),造成乙方损失的,甲方应全额赔偿损失。
 6、甲方应在合同约定期限内向乙方支付清运费用。
 (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一般固废运输,并合法清运,避免污染事故发生。
 2、乙方应接受有关部门的检查监督,遵守国家和当地的有关法律法规。
 3、乙方如不按国家和当地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在运输甲方一般固废过程中,造成环境污染和财产损失的,乙方应负担全部责任。
 八、违约责任
-1、甲方不按约定付款,乙方有权暂停清运,甲方每逾期一天按逾期清运费的万分之五支付违约金,直至甲方支付逾期违约金及逾期清运费。
-2、逾期【30】日以上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甲方应按合同预估总金额的20%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3、甲方将协议外的危险废物和废液混入装车,造成乙方运输困难的,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要求甲方预付总金额的20%支付违约金,如造成乙方损失的,在支付违约金的同时根据乙方实际损失予以赔偿。
+1、甲方不按约定付款,乙方有权暂停清运,由此导致的损失、索赔均由甲方自行承担,与乙方无涉,甲方每逾期支付一天,按逾期清运费的万分之三支付违约金,直至甲方支付逾期违约金及逾期清运费。
+2、甲方任意一次付款逾期【30】日及以上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甲方应按合同总金额的20%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3、甲方将协议外的危险废物和废液混入装车,造成乙方运输困难的,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要求甲方按照合同总金额的20%支付违约金,如造成乙方损失的,在支付违约金的同时根据乙方实际损失予以赔偿。
 4、如甲方未按照乙方要求进行前期作业(分类、收集、打包、装运)的,乙方有权暂停服务,甲方仍不进行前期作业或作业不达标的,乙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并要求甲方预付总金额的20%支付违约金。
 5、合同期内,若此合同不符合环保等部门的相关政策,则协议自动终止,双方协商解决后续事宜,互不承担违约责任。
 九、争议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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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因一方违反本合同约定导致通过诉讼解决纠纷的,违约方应向守约方承担因诉讼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保全费、律师费等。
 十、其他事项
 1、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协商解决。对本协议的任何修改或补充,应形成书面协议,并由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签字人签署后作为本协议附件,附件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本合同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签字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2、本合同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3、本合同约定的联系方式及联系信息适用于双方一切通讯往来及文书送达,包括发生纠纷时法律文书的送达,除非一方提前以书面形式变更。邮件以签收之日或未被签收的自被邮政部门退回之日视为送达。
 4、本协议一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贰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5、本合同签订地:浙江湖州吴兴区
+
+
 (以下无正文,为签署页)
 
 甲 方:(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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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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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指定地点企业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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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长兴金良竹木工艺品厂
 2、长兴鑫兴竹木工艺品有限公司
 3、浙矿重工股份有限公司(回车岭葡萄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