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复盘:埭溪镇大件垃圾处理项目合同

这是一份政府采购下的大件垃圾及其他垃圾处理项目合同,甲方是埭溪镇政府、我方(湖州创欣环境科技)作为乙方提供分拣、合法处置与外运服务。这单的复盘价值不在”改了什么”,而在”想改没改成”:法务在 OA 里清楚识别了三处对乙方不利的条款,但发起人说明此为政府统一版本、不可修改,最终带着这些已知风险通过审批。它是一个”不利条款识别 + 模板不可改”的标准留痕样本,建议作为同类政府采购合同的参照。

背景

  • 标的:全域内大件垃圾分拣、合法处置、处置后外运,预估垃圾处理总量约 4000 吨。
  • 当事方:甲方湖州市吴兴区埭溪镇人民政府,乙方湖州创欣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我方)。
  • 商务结构:总价最高限价 112 万元,固定单价 280 元/吨×实际量,最终以审计审定价为准;增值税发票税率 6%。
  • 性质:政府采购、经招标中标后签署(OA 合同评审单标记”是否招标=是""是否格式合同=是”),属固废与垃圾清运处置业务。

服务范围与计量口径

3.服务范围:全域内大件垃圾分拣、合法处置、处置后外运等,实际量按中标人场地过磅为准。 — 来源: 1_原版合同

评审中改了什么(结论:模板锁定,未做实质修改)

需要先讲清楚一件事:本案 diff/ 目录下的两个差异文件(0_to_1.md1_to_2.md)都标注”跳过: 缺少源文件”,没有可比对的格式合同基线或修订版。也就是说,平台层面没有留下”逐条改动”的差异记录。原因正是发起人在 OA 里的说明——这是政府统一版本,根本不允许改:

OA 发起人附言

已与政府沟通,此版本为政府统一版本,签署合同均与此版本签署,无法进行修改 2025-12-10 18:19 — 来源: OA审批

所以这一单的真实情况是:法务意见有、改动没有。下一节的三条意见是想改的方向,但都没能落进合同文本。这正是对方模板强势不可改的典型场景,也应按”对方模板强势不可改 / 格式合同使用”类别复盘。

OA 审批意见(法务三条实质意见)

前序处理人(董甜甜、邱丽华、单越、陆毅磊、袁惠康等)均为”同意”,法务何睿婷在最后一棒(2025-12-11 16:32)给出了三条具体意见:

OA 法务意见 1:删除"超限价不予支付"

  1. 建议删除:合同第二条: ” 实际结算金额不得超过本最高限价,若实际结算金额超出最高限价,超出部 分甲方有权不予支付。 ” — 来源: OA审批

OA 法务意见 2:违约金过高,建议降档为"终止合同"

  1. 第十二条违约责任:对比去年签订的合同,今年合同中乙方支付违约金过高,建议 ” 乙方不能按合同约 定的内容提供服务时,甲方有权从维护费中扣除相应款项 ; 如遇严重情况,甲方可以解除合同,乙方应向 甲方支付合同总金额【 5% 】的违约金,造成甲方损失的,还应赔偿损失。严重情况指甲方书面通知改正 二次仍不执行的 ” 。调整为: ” 乙方不能按合同约定的内容提供服务时,甲方有权从维护费中扣除相应款项 ; 如遇严重情况,甲方可以终止合同。严重情况指甲方书面通知改正二次仍不执行的 ” — 来源: OA审批

OA 法务意见 3:尾款应有明确支付期间

1 、最后 20% 的款项,建议约定一个明确的时间期间,如审计结束后的 1 个月内支付。 2 、关于最高限价,在 — 来源: OA审批

把这三条意见对回合同原文,可以看到它们各自指向的具体条款:

意见 1 针对的是第二条最高限价的兜底句,原文为:

合同第二条 最高限价

1.最高限价:本合同总价最高限价金额为(大写): 壹佰壹拾壹万 元……实际结算金额不得超过本最高限价,若实际结算金额超出最高限价,超出部分甲方有权不予支付。 — 来源: 1_原版合同

意见 3 针对的是第八条尾款支付,原文只写到”审计结束后一次性付清”,确实没有给审计完成后的支付天数加上限:

合同第八条 尾款

尾款:余款在甲方要求清运处置完至4000吨垃圾完毕或服务期到期后(以服务期或实际处理量先到为准),经审计结束后一次性付清至审定价的100%。 — 来源: 1_原版合同

这三条意见最终是否落地?

结合发起人”政府统一版本无法修改”的附言,本案没有产生修订版差异。请把这三条意见理解为已识别但被迫接受的已知风险,而非已落实的修改。复核时应确认:是否有审批说明、补充协议或内部留痕记录了”明知不利仍签”的商业决策。

风险与教训

这单合同对乙方(我方)不利的点,法务都点到了,沉淀为以下几条审查提醒:

1. 最高限价"超出不付"对乙方的现金风险

第二条同时存在”实际量×单价结算”和”超限价不予支付”。当 280 元/吨×实际处理量超过 112 万元时,乙方多做的部分可能拿不到钱。法务意见 1 正是要删这一句。模板锁定无法删除时,应提示业务在投标/履约阶段控制实际处理量不突破限价,或锁死”先停后议”的现场确认机制。详见付款与结算不利条款识别

2. 违约金体系偏重、且可叠加

合同里乙方承担的罚则密集:违约一次性 5%、逾期履约每日万分之一、考核扣款、设备未到位每辆每次扣 3000 元、各类点名/曝光按宗扣 1000–5000 元等。法务意见 2 明确”对比去年违约金过高”,建议把”解除+5%违约金”降为”可以终止合同”。需要注意的是,第五条转包分包违约也另有”合同总值5%违约金”,与第十二条 5% 可能叠加。

合同第十二条 逾期/解除违约金

3.乙方未能如期提供服务的,每日向甲方支付合同款项的万分之一作为违约金……乙方因未能如期提供服务或因其他违约行为导致甲方解除合同的,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合同签约总金额5%的违约金,如造成甲方损失超过违约金的,超出部分由乙方继续承担赔偿责任。 — 来源: 1_原版合同

3. 尾款无支付时限

第八条尾款只约定”审计结束后一次性付清”,未约定审计完成后的具体付款天数;同时合同又写明”因甲方向财政部门申报支付手续可能造成的时间延误不视为甲方违约”。两者叠加,乙方回款时点高度依赖甲方节奏。法务意见 3 建议补”审计结束后 1 个月内支付”。详见违约责任与违约金

4. 税费全包与管辖偏向甲方

第十条”本合同执行中相关的一切税费均由乙方负担”,将税费全部压向乙方;第十三条争议”可向甲方所在地法院起诉”,管辖偏向甲方。两点都是政府模板常见的乙方不利安排,模板不可改时应作为已知风险向业务提示。详见争议解决与管辖

5. 流程教训:模板锁定下的留痕闭环

本案是”识别充分、修改受限”的代表。在政府统一模板无法修改时,正确动作不是放弃意见,而是把法务三条意见连同”政府版本不可改”的事实一并写入审批留痕,确保有据可查、决策可追溯。这正是审批表单与依据文件要求的闭环。OA 合同评审单已记录”是否安环=否”,结合大件垃圾处置的现场作业属性,建议复核安全环保责任是否需要补充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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